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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实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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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4月修订)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性质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三条成员

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的召集人由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召集人的任免。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四条职责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核查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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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就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供建议、监督其独立性和工作有效性;

三、监督协调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四、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五、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审查及检查其他经不时修订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相关事宜。上述一、二、六、七款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五条办事机构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董事会工作部作为委员会在公司内部的办事机构,受委员会领导,对委员会负责。第六条会议的召开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董事会工作部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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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审议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根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联名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外部审计机构提请召开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委员代其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会议。第七条决策程序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任何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列席会议之人士,可通过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途径参与会议,视为出席该会议。

委员会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会议案经过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通过。第八条汇报

委员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后,必须将有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向董事会汇报,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除非委员会因法律或监管的限制不能作出汇报。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九条权力

委员会有权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聘请独立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应调查,向公司人员索取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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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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