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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海洋: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海洋”、“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大地海洋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 年12 月31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林岚、范俊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068
注册资本10,891.99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11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唐伟忠
董事会秘书卓锰刚
联系电话0571-88522803
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时间2021 年9月28日
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发表独立核查意见;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检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4、定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对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2021 年11月10日,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卫明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大地海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了保证后续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决定指派范俊先生接替卫明先生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发行人于 2021年10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6,421.57万元。截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予以置换。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等,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 岚

______________________范 俊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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