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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三)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增资、并购、重组等重要活动;

(五)股份回购方案;

(六)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七)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内容;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或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账户、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第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进行报备。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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