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8号中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和“其他业务成本 ”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会计解释的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 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8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