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委任。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开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二条 若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公布整改完成情况。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过半数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召开,或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