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和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根据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1.86亿,2022年、2023年、2024年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累计为5,215.41万元,根据《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未成就。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成就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认定第三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成就的原因合法有效,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
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配已实施完成,根据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完成前,公司如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缩股、派息、增发等事项,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5.45元/股调整为5.35元/股。上述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的事项。
(三)《关于拟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2.7732万份应由公司注销。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2.7732份。
(四)《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7.6万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忠轩、丘小乐、郑能恒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