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雁清)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年度,本人作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龙高科”)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履职尽责,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出席会议并审议相关议案,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徐雁清,195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苏州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一级律师。1985年7月至1988年3月,任无锡市法律顾问处实习律师、专职律师;1989年3月至1995年5月,任无锡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1995年5月至2002年1月,任江苏英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二级)律师;2002年1月至2021年3月,任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一级)律师;2021年3月至今,任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合伙管理委员会主任、合伙人,专职律师。曾任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锡市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独立监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3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参加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资料,本着慎重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对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等程序均予以确认,认为其合法有效。对于董事会所提出的各项议案和其他重要事项,本人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同时,本人积极参与公司股东大会,与参会股东就公司事务进行沟通与交流,积极倾听并重视投资者的意见与建议,以维护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与健康发展。具体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
报告期内召开董事会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 |
7 | 7 | 6 | 1 | 0 | 0 | 否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3 |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2024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规范公司运作。报告期内,本人共计参加提名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按照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分别就公司定期报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董事及高管薪酬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2024年1月公司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明确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机制等内容。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审阅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就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发表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发生独立董事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特别职权的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会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具体包括:年审工作计划、年审工作进展、重点审计事项、初步审计意见等。通过及时沟通、交换意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以及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非常重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始终重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合法权益。本人积极参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工作,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透明度提升,同时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证监局、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切实加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满足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的要求,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
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密切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不定期实地到公司及子公司参观走访,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与公司的董监高人员进行沟通,日常保持与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听取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及时获悉公司经营中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还安排本人参加了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组织的各项专题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本人对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等进行重点关注和监督,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公司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审议披露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自身发展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不断提升内部控制建设水平,确保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
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公司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了必要的审查程序,对立信的执业情况、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立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
报告期内,根据规则要求,本人同意对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部分成员进行调整。本人对董事邹海平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专业能力进行了审查,决定由其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程序规范。
(五)董事、高管薪酬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
(六)股权激励解除限售
报告期内,本人会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审核后认为:公司2023年度业绩达到了考核要求,84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本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始终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各项事务,充分发挥专业专长,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展望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秉持诚信和勤勉的精神,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深入参与公司治理,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效能提升,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徐雁清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