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结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独立董事黎明先生、刘忠海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黎明先生、刘忠海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提交的独立性自查报告,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后附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23日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黎明)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黎明作为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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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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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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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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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人不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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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人不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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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任意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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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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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本人将在履职过程中持续自查以确保符合任职要求。
报告人:黎明2025年4月21日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忠海)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刘忠海作为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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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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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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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人不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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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人不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否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任意一种情形;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本人将在履职过程中持续自查以确保符合任职要求。
报告人:刘忠海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