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邦健康: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

体推进的原则,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必要时可通过官方声

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和市值监测等具体市值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对相关生产经营、研发、财务、市场信息归集等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第十四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应当分析原因,审慎分析调整市值管理策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第十七条 当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 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