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审阅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关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方面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博汇股份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司整理了现有且正在执行的制度和流程,根据制度及流程内容,内审部对公司的实际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审计,评价内控设计是否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评价过程中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题、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检查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募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财产保护、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信息沟通管理、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部监督等。在此基础上,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募集资金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子公司、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规模及业务特点、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标准 | ||
类别 | 财务报告 | 非财务报告 |
缺陷认定标准 | ||
定性标准 | 1、重大缺陷(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4)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2、重要缺陷(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但未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3)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4)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5)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3、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1、重大缺陷(1)违反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国家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非正常重大变化;(4)媒体频现恶性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5)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6)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7)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8)其他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2、重要缺陷(1)违反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决策失误;(2)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4)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5)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影响较大;(6)造成较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7)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8)其他对公司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3、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定量标准 | 1、重大缺陷潜在净利润错报≥净利润的10%且错报≥500万元;潜在资产总额错报≥资产总额的5%且错报≥5,000万元2、重要缺陷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3、一般缺陷潜在净利润错报<净利润的5%或错报<200万元;潜在资产总额错报<资产总额的1%或错报<2,000万元 | 1、重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净利润的10%且≥500万元2、重要缺陷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3、一般缺陷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净利润的5%或<200万元 |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需要说明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四、公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博汇股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公司对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丁筱云马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