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汇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筱云 | 联系电话:0574-87289859 |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涛 | 联系电话:021-525232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0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1、2024年8月9日,公司申报消费税42,815.33万元及附加税费5,137.84万元,共计47,953.17万元,并安排逐步缴纳。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停产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起对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上述装置生产的产品。2024年8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复产的公告》,上述装置自2024年8月27日起有序逐步恢复生产。3、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实现收入227,949.58万元,同比下降17.9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625.69万元,同比下降-53.58%。4、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在前期已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项目实际推进过程中,受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环境调整等外部客观因素及公司业务发展侧重点、产业链规划调整等内部需求影响,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有所延缓。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芳烃油产品升级及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中“环保芳烃油产品升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2年,由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2024年9月延期到2026年9月。2025年4月2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环境调整等外部客观因素及公司业务发展侧重点、产业链规划调整等内部需求,为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将原计划用于“环保芳烃油产品升级及轻烃综合利用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包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 |
项目 | 工作内容 |
会议审议。5、2024年,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60号)。2025年,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5】3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已经积极进行整改和学习。6、2025年2月10日,博汇股份控股股东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魁集团”)及博汇股份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与无锡惠山原鑫曦望产业升级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鑫曦望合伙”)签署了《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控制权收购框架协议》”),根据《控制权收购框架协议》,协议转让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文魁集团及夏亚萍放弃表决权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无锡惠山原鑫曦望产业升级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鑫曦望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无锡市惠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7、2024年6月28日,博汇股份的“博汇转债”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及“博汇转债”信用等级由A+下调为A,并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及“博汇转债”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2025年4月18日,中证鹏元决定维持博汇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A,维持“博汇转债”信用等级为A,并继续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博汇转债”信用等级列入观察名单,评级结果有效期为2025年4月18日至“博汇转债”存续期。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1、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情况。4、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展。6、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偿债能力,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12月24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上市公司市值管理3、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违规案例警示 |
项目 | 工作内容 |
4、证监会、深交所新规解读 |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不适用 |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 不适用 |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 不适用 |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不适用 |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不适用 |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 不适用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是 | 详见“一、保荐工作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报告期后拟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详见“一、保荐工作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报告期后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详见“一、保荐工作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是 | 详见“一、保荐工作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是 | 不适用 | |
3.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洪淼松、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律、尤丹红、项美娇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洪淼松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相关主体对本次可转债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1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是 | 不适用 |
1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报告期内,公司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更。报告期后,因公司拟发行股票,公司拟聘请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现已更名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并签订了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相应保荐代表人由华英证券指派。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英证券承接,光大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4年,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60号)。2025年,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5】3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已经积极进行整改和学习。2、202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2024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24〕146号)。2024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号)。保荐机构就监管函件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和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要求,强化持续督导的业务执行能力,完善投行三道防线内控体系建设。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丁筱云马涛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