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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邵宜航)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报告期内,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独立自主决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邵宜航,男,196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9年4月至2002年7月,为日本庆应大学经济学部访问研究员。2002年8月至2019年6月,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学系,先后担任副教授、教授;2019年7月至今担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2019年1月至2025年1月,担任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本人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担任委员。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24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邵宜航1010003

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在经过独立、客观、谨慎的思考后行使表决权,对所有议案都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形。在董事会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度,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本人召集并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审议通过了6个议案,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均在会前做了充分沟通了解,并在会中发表了相关意见或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4年4月18日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管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董监高人员勤勉尽责,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6月14日审议以下议案:1.审议《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12月29日审议以下议案:1.《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报酬的议案》公司董事、监事人员的薪酬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

2.《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报酬的议案》

2.《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报酬的议案》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度,作为战略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参加战略委员会1次,审议通过了1个议案,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在会前做了充分沟通了解,并在会中发表了相关意见或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4年4月18日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计划、业务发展需要和生产资金需求,与银行签订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扩展融资渠道,帮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召集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审议通过了4个议案,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均在会前做了充分沟通了解,并在会中发表了相关意见或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4年6月12日审议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24年12月29日审议以下议案:1.《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租赁房产所在地周边同类型房屋定价标准为参考,由公司与厦门永诚誉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双方在自、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2024年度,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2024年1月,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就公司2023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范围及关键审计事项。

2024年4月,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大华就公司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结果、审计开展情况进行沟通,确定关键审计事项、期后事项等。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根据《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充分与大华负责人沟通,勤勉开展工作,有效保证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进程。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调研等各类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对行业的发展和公司经营状况及重要事项进行深入了解。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沟通,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本人依据多年实务积累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作用。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本人的工作,与本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对本人存在疑问之处及时解答,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各项工作。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并与中小股东积极沟通交流,针对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向公司进行反馈并核实,关切并回应中小股东的意见和需求,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六)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和公司组织的合规培训,定期阅览公司提供的合规培训资料,及时跟进、主动学习公司编制的相关规则变化资料,了解掌握最新内容,促进合规履职能力持续提升。报告期内,本人先后参加以下培训:

1.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第4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2.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项合规培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12月29日、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针对上述事项,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监督。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租赁房产所在地周边同类型房屋定价标准为参考,由公司与厦门永诚誉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规定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内控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上

报告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素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如期圆满地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作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如下: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董事会提名陈水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聘任陈延行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经仔细审阅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水利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本人同意选举陈水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本人认为:总经理候选人陈延行先生为公司创始人,同时其通过持续学习、合规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具备胜任相关岗位职责和要求的能力,故聘任陈延行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会影响公司

的规范运作。本人同意聘任陈延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等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高管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要求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本人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战略委员会的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慎、客观、独立地行使独立董事各项权利,运用专业知识承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勤勉尽责,积极推动和促进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025年1月公司董事会换届,本人因任期届满于2025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中相关职务。在过渡期内,本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独立审慎行使各项职权,保障公司治理体系平稳过渡。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邵宜航2025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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