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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博高新: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与构成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就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在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作出决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且收购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

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第七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本规则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未达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第八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第(三)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由其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 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批准权限的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 董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内容;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其中,提案内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2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经过半数董事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方式

(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2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2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参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参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表决、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明确指示;

(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电子通讯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参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参加会议并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参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董事会就相关事项的表决出现平票情形时,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会议审议,或提议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参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参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在一名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三十条 除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过半数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

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第三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第三十六条 1/2以上的参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参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参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及正在修订、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或与《公司章程》(包括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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