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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 静)

本人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4年度本人在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静,1978年出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会计硕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人为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金融审计),并被西安交通大学ACCA专业以及西安财经学院MPACC会计硕士聘请为校外导师,2014年被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青年五四奖章”。本人自2008年起就职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先后担任高级经理、合伙人职务。自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5月至今,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影响。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各项议题无异议,未发表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公司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任职状态应出席董事会次数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通讯)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李静在职7700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4年1月至5月,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2024年5月,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继续担任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计委员会

2024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要求,主持召开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募集

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实施监督,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与了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同时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关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合理性,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3.战略委员会

2024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要求,参加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参与了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议了公司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与公司内控内审部门沟通。同时,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专项汇报的专项汇报。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内审部门就定期报告及财务情况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发挥作用,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互动,加强与投资者的联络,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中小投资者关注的公司相关事

项。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充分运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同时通过邮件、电话、会谈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深入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管理与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积极运用专业知识提出意见或建议,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不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本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能够吸收采纳和及时落实,为本人履职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已于2023年12月23日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议案内容,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交易内容、交易模式、定价公允性、交易方履约能力等进行了独立判断。本人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严格履行了审议程序,并按规定进行了披露。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度,公司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

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证券法》等法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需求。

(六)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度,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源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本人就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所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财务负责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年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人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五届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在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024年度,本人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已经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结合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评价,认为具有担任所聘任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及发放,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和基本原则,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十)股权激励情况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因2023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影响,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9.18元/股调整为18.62元/股。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2024年11月19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实际归属317人,实际归属数量2,329,740股。

2024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照规定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2025年1月23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实际归属85人,实际归属数量323,750股。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以上激励计划的归属、作废等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始终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工作精神,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坚决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秉承审慎、勤勉、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协作,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 静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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