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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瑞达: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办法(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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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发生的本规则所述投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首先根据下属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应于每年一月份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核批准。董事会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公司运用资产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以下统称“交易”)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长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第六条 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的; (二)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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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第七条 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股东会批准:

(一) 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0%以上的; (二)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对外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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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签署重大经营合同权限:

购买原辅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的合同,由总经理决定签署,但总经理在签署单项合同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之前应报经董事长批准。第十条 对外举债 (一)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实施,但在签署单项流动资金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之前应报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非流动资金贷款,单项金额未超过6,000万元,连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由董事长决定;单项金额超过6,000万元但在1亿元以下,连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由董事会决定;单项金额超过1亿元,连续12个月累计额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会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决策人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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