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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邓超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邓超,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切实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邓超,196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管理学博士。1991年3月起在中南大学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软科学基金等项目及各类横向项目20余项。曾任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南大学商学院金融系教授、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具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2024年度履职概述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在任期内,本人亲自出席6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本年度召开股东大会次数本人任职期间召开股东大会次数本人任职期间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本年度召开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邓超6600111

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2024年度认真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本人均亲自出席,

并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良好沟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本人与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其他独立董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本次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研讨。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本人及时与会计师沟通,重点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16天,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实地走访公司生产车间及异地子公司、与公司多位高管或技术骨干分别座谈交流、列席公司业务相关会议方式,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同时通过电话及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一如既往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及时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能准确传递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材料与信息,为本人履职提供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审核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利用参加股东大会等机会,与中小投资者积极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 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

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

2024年3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联交易事项

2024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重点结合公司2024年度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确认,对2024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类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所需。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除该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四)利润分配事项

2024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鉴于公司截至2024年度末合

并报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3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六)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事项。在审议前,本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本次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7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同意聘任张伟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易若峰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次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

2025年,本人将继续尽职尽责,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的学习,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公司治理优化、董事会建设和经营管理进步作出应有贡献。

特此报告,请审议。

述职人:邓超2025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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