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审 核 报 告 |
大信专审字[2025]第29-00140号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 邮编100083 |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No.1 Zhichun Road,Haidian Dist. Beijing,China,100083 | 电话Telephone:+86(10)82330558 传真Fax: +86(10)82327668 网址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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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5]第29-00140号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核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年度申报财务报表及附注的基础上,审核了后附贵公司编制的相应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2024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24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二、形成审核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审核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以使非经常性损益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报告过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 邮编100083 |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No.1 Zhichun Road,Haidian Dist. Beijing,China,100083 | 电话Telephone:+86(10)82330558 传真Fax: +86(10)82327668 网址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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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发表审核意见。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二)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后附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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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编制单位: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 注释号 | 2024年度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一 | 32,334.57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 二 | 8,361,939.62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三 | 1,497,642.26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债务重组损益 | 四 | -737,728.81 |
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 ||
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 ||
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 ||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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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项 目 | 注释号 | 2024年度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五 | -224,313.17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非经营性损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的合计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058,890.86 | |
减: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168,398.97 | |
归属于母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影响额 | 7,702,584.6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19,714,325.01 |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主要项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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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主要项目说明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主要项目说明如下: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项 目 | 2024年度 |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 32,334.57 |
合 计 | 32,334.57 |
二、政府补助
项 目 | 2024年度 |
人才支撑计划补助 | 3,000,000.00 |
2024年上半年科技项目配套资助资金 | 1,800,000.00 |
财政扶持资金 | 1,050,000.00 |
社保补贴 | 458,150.81 |
增值税加计抵减 | 445,558.11 |
22年“小进规”一次性入库奖励 | 300,000.00 |
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 | 198,504.00 |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 130,000.00 |
博士后招录奖励 | 50,000.00 |
2023年度商贸服务业首次规下转规上成长奖励 | 100,000.00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分择优奖励 | 250,000.00 |
稳产增效补助 | 150,000.00 |
扩岗补助 | 116,621.51 |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扶持补助 | 100,000.00 |
个税手续费返还 | 91,125.19 |
其他 | 121,980.00 |
合 计 | 8,361,939.62 |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主要项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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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本公司子公司广东冠昊生物医用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冠昊生命健康科技园有限公司原分别持有广州聚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聚明”)26.3158%和7.5188%股权,由广州聚明设立时货币出资取得,初始取得成本 3,833,500.00 元,公司作为权益法核算。本期公司出资 3,766,500.00元购买广州聚明39.6240%股权,取得广州聚明的控制权。截至购买日,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为 1,718,540.38元,广州聚明账面净资产为 1,718,540.38 元。由于广州聚明处于无经营业务、无员工生产状态,账面资产主要为无形资产,并不构成业务,本次交易不形成企业合并,原持股比例的股权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形成投资收益1,497,642.26元。
四、债务重组
公司本期债务重组情况具体如下:
项 目 | 2024年度 |
U.S. TIANYOU CAPLTAL CORP | 3,522,812.00 |
Aaren Scientific Inc | -4,252,237.70 |
广州聚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8,303.11 |
合 计 | -737,728.81 |
五、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项 目 | 2024年度 |
公益捐赠 | -170,000.00 |
非流动资产损坏报废损失 | -55,102.05 |
其他 | 788.88 |
合 计 | -224,313.17 |
六、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项目
无。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