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
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前述会计政策变更未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的会计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上述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
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 | 母公司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保证类质量保证 | 主营业务成本 | 17,634,764.72 | 11,114,308.14 | 15,270,365.48 | 11,516,377.66 |
保证类质量保证 | 销售费用 | -17,634,764.72 | -11,114,308.14 | -15,270,365.48 | -11,516,377.66 |
本次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