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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矽电子: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冰)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年度,本人作为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以及兼职情况

张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7月至2002年3月,任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2002年4月至2005年10月,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2005年11月至2012年3月,任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4月至2016年10月,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0年4月至2023年10月,任宁波大叶园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1月至今,任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8月至今,任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没有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了12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作用,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张冰121212004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6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均亲自出席相应会议。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五)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现场

工作时间达到15天,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公司对我们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配合,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关联交易双方以平等互利、相互协商为合作基础,参考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协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体系稳步实施,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真实地发表审计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金良凯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人对金良凯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所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王顺波先生、徐林华先生、徐玉鹏先生、高文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蔡在法先生、张冰先生、王喆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王顺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徐林华先生、徐玉鹏先生、李大林先生、金良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金良凯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李大林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本人就上述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相关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公司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于2024年5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以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8月7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冰2025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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