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作为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思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科思股份开展外汇衍生品投资业务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2024年度外汇衍生品投资的具体情况
公司对2024年度外汇衍生品投资损益情况进行了确认,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远期结售汇交易,期初、期末无余额。
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暂行办法》,对远期结汇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有效规范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远期结售汇交易,未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外汇衍生品投资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远期结售汇交易,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可在前述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2024年度,科思股份外汇衍生品投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2024年度未发生远期结售汇交易,未出现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投机获利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2024年度开展的外汇衍生品投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投资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风雷 | 艾 华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