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1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执行时间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
(三)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