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南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47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4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7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24,398,2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9,791,938.81元,其中超募资金8,593,538.81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在2020年8月27日出具“中汇会验[2020]5703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公司超募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0年9月30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5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并于2021年9月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5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5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截至2025年3月31日,超募资金已使用7,650,000.00元,剩余超募资金余额为1,312,261.23元(含已到期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三)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131.23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含已到期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占超募资金总额的15.27%。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关于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三、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31.23万元(含已到期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的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本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31.23万元(含已到期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将131.23万元(含已到期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邢剑琛 | 潘云松 |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