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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自我评价报告 第1页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最终促进企业发展战略的实现。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级按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以风险导向原则,从实际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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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情况出发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要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业务、研发管理、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监督。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本公司以利润总额的 5%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当潜在错报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为重大缺陷。

当潜在错报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60%时为重要缺陷。

当潜在错报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60%时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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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以利润总额的5%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当潜在错报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为重大缺陷。当潜在错报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60%时为重要缺陷。

当潜在错报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60%时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 公司主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主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如下:

1、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公司已制定了《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票据和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内部牵制和审核监督制度》等规章制度;相关规章制度制定了岗位责任制、明确不相容岗位的分离;规范了现金存取、库存管理;规范了对银行账户管理、与银行对账的管理;规范了印章、票据的管理;规范了费用报销的管理;规范了内部财务稽核的管理等;并且公司严格地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2、公司的融资管理制度和授权管理制度对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筹资合同的谈判与签订、筹集资金的取得与使用、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等筹资循环的各个环节作了相关规定,明确了筹资方式、筹资规模、资金偿付的审批权限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能根据业务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筹资方式,确定相应的筹资规模,合理控制筹资风险,办理筹资业务各环节均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3、公司已制定了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明确了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货款支付等环节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和控制活动要求。货款的支付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付款环节权责明确,支付事项都经财务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公司已制定了《长期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及固定资产处置等程序;明确了各相关岗位的分工和审批权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需经严格的申请和审批,大额固定资产采购价格均经过比价并签订合同。公司对研发和办公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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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电子设备等每年都进行定期盘点和期间抽查,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5、公司制定了《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文

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规定公司的销售工作由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建立了营销部,对相关岗位制订了岗位责任制,并在销售定价、销售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售后服务、销售发票的开具与管理、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等环节明确了各自的权责及相互制约的措施。

6、公司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的成本核算和费用报销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公司目前严格按照该制度的规定来审核和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成本费用支出;正确核算成本和期间费用,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工作。

7、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较为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

8、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配备了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及执行、资产的权属及质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进行独立审核,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9、公司针对自身涉及的行业特点聘请了专家独立董事,并建立了较为合理的组织结构,控制环境对企业自身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较为有利。

(四)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之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五) 公司准备采取的措施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建立的现有内部控制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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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保障公司按经营管理层的决策运营,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切实保障股东权益。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刘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聪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69号)。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已就《警示函》内容及时进行公告。

在收到《警示函》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聪表示接受上海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刘聪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后续将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截至本期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与重要缺陷,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总体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落实,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除以上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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