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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河: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619 证券简称:金银河 公告编号:2025-022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银河”)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的情况说明:

公司基于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布局,需要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具体变更如下:

原注册地址拟变更注册地址
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 邮政编码:528100 公司经营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云路2号。 邮政编码:528100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 邮政编码:528100

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说明: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布局,拟变更经营范围,具体变更如下:

原经营范围拟变更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
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结合上述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变更事项,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现拟对《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全文 股东大会全文 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 邮政编码:528100 公司经营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云路2号。 邮政编码:528100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 邮政编码:5281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机器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

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机器人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性。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与审议事项有利害或关联关系的股东,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与审议事项有利害或关联关系的股东,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与审议事项有利害或关联关系的股东,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条 董事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一百条 董事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第一百条 董事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一百〇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

第一百〇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第一百〇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 以后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 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应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 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应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款第(一)至(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一百〇七条 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为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二)规定。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百〇九条规定。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违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违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违反本条
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及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第一款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及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第一款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董事会应
董事会应当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一)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当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一)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第一百五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第一百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
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除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除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第一百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除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应明确所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并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应明确所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并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应明确所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并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

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是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审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是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审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是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
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在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在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在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换领新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版本为准。

特此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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