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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逸数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301172 证券简称:君逸数码 公告编号:2025-008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相关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17号解释,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18号解释,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解释及通知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17号解释和18号解释。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发布的17号解释、18号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性质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17号解释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转移现金、其

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二)根据18号解释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

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2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17号解释,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18号解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相应调整。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3年1-12月调整金额
调整前调整后
营业成本267,191,602.66268,364,726.101,173,123.44
销售费用12,719,579.2011,546,455.76-1,173,123.44

上述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营业收入、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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