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该解释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该解释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财政部于2023年8月颁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准则解释第18号》及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 | 母公司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保证类质保费用重分类 | 营业成本 | 5,820,264.63 | 11,616,935.04 | 4,895,557.69 | 10,784,224.90 |
销售费用 | -5,820,264.63 | -11,616,935.04 | -4,895,557.69 | -10,784,224.90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4,930,651.21 | 4,813,604.64 | 4,930,651.21 | 4,813,604.64 | |
预计负债 | -4,930,651.21 | -4,813,604.64 | -4,930,651.21 | -4,813,604.64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