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 2
第三章 薪酬标准 ...... 3
第四章 薪酬发放 ...... 3
第五章 薪酬调整 ...... 4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 5
第七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约束激励机制,保持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第六条 非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二)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仅享受董事津贴。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组成。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励:绩效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其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主要依据: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三)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第十八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第二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