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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易佰: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核查意见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1名激励对象管军铃先生于2024年7月22日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73元/股,回购数量为48.4400万股。监事会已经对回购注销的数量和涉及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实,该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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