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04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4年03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应用指南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公司自2024年01月01日起执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有关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应用指南2024》及《解释18号》,对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应用指南2024》及《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0,对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度(合并) | 2023年度(母公司) | ||
调整前 (元) | 调整后 (元) | 调整前 (元) | 调整后 (元) | |
销售费用 | 37,738,946.43 | 32,395,604.73 | 44,273,990.93 | 39,995,452.11 |
营业成本 | 257,582,167.77 | 262,925,509.47 | 262,266,019.08 | 266,544,557.90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批程序
2025年04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