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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智能:陈耀东《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陈耀东)

本人作为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自己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陈耀东,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中国注册律师。1992年9月至1995年8月,任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讲师;1995年9月至2000年5月,任南开大学法学系副教授;1996年6月至2004年9月,历任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教授、院长助理;2004年10月至今,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2012年10月至2017年5月,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17年1月至今,任天津市人民政府法治智库专家;2018年10月至今,任中国民法学会、中国经济法学会理事;2018年11月至今,任南开大学法律顾问;2018年11月至今,任天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2019年5月至今,任天津法学会民法学会副会长;2019年5月至今,任河北省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0年1月至今,任天津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专家委员会主任;2020年2月至今,任北京百瑞(天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任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任天津法学会应用法学学会副会长;2020年10月至今,任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2021年4月至今,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专家委员会专家;2021年5月至今,任《中国不动产》杂志社专家委员会委员;2021年5月至今,任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科技专家;2021年7月至今,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咨询专家;2021年8月至今,任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2021年9月至今,任公司(含公司前身“建科机械”)独立董事。

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单位名称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治智库专家
中国民法学会理事
中国经济法学会理事
南开大学法律顾问
天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
天津法学会民法学会副会长
河北省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专家委员会主任
北京百瑞(天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科技专家
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专家委员会专家
《中国不动产》杂志社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咨询专家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二)独立性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间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研究决策事项,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五次董事会会议,三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有关会议情况如下表所列:

单位:次

应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实际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应出席股东大会次数实际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
550033

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会上认真参与讨论,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意见,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形;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对相关决议执行情况予以积极关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05月14日董事会换届后本人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职务)。2024年度,各专门委员会就公司相关事项召开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会议,履行相关职责,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00
战略委员会3300
审计委员会3300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2024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战略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重大经营战略进行了研究并提出意见,对公司调整组织结构图、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孙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注销控股孙公司、拟签订《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合同》及《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认真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重要事项检查报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等议案,并审阅了公司审计部出具的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对公司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附注进行了审核,做到了勤勉尽责,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过程中认真履行了监督、核查职责,发挥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积

极跟进和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机会,积极到公司进行考察,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情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通过通讯及现场沟通交流等方式,与公司经营层保持联系,密切交流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趋势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积极向公司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为我们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参加了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关注投资者在网络平台上的提问,了解投资者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并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3、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本人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积极有效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

4、为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胜任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关注的重点事项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积极研究分析,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发挥本人专业优势,严格审核、重点研究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对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广大投资者公开、透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报告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信息披露的执行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积极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公司及时、公平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2024年度,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认真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耐心接听投资者电话咨询,及时回复投资者提问,积极举办业绩说明会,保证了与投资者交流渠道的畅通,确保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平等、公开,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认真审阅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了认真核实。

(五)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

为更加全面体现公司产业布局及实际情况,准确地反映公司未来战略规划,报告期内,公司变更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证券简称。本人对相关资料进行了严格审核及论证,确保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变更事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告期内以公司股份93,559,091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注册资本由93,559,091元变更为130,982,727元,并取得了由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本人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并提出意见,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2024年12月02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且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

(八)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0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05月14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2024年05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第五届监事会主席,并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上述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其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金。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情况

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一直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并通过了解行业动态和同行业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报告期内,无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六、总体评价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继续勤勉忠实地履行职务,促进董事会的独立公正和高效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公司提供更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意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陈耀东2025年0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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