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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常州诺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天龙股票代码:3000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光电”、“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龙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

意。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2

第一节 释 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本公司、天龙光电、上市公司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次权益变动常州诺亚于2025年4月13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苏 04 执恢 11 号之三、(2025)苏 04 执恢 12 号之三),裁定常州诺亚作为被执行人持有的842万股天龙光电股份(占总股本4.20%)归买受人史志刚(公民身份号码:410811********503X)所有、1158万股天龙光电股份(占总股本5.77%)归买受人广州龙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Y1TDQ4D)所有。本次权益变动后,常州诺亚持有天龙光电的股权比例下降至1.89%,不再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 (Changzhou Nuoya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孙利
注册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318号
注册资本270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27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9433728N
主要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网络产品的研制、开发;普通机械、润滑油及塑料制品(除医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2-07-08 至 长期
主要股东北京灵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通讯方式0519-8019827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概况:

姓名性别国籍职务
孙利中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万倩中国监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因被司法冻结的股票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处置所致。本次权益变动后,天龙光电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为天龙光电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时没有明确处置天龙光电股票的计划,但不排除因司法裁定、解决常州诺亚债务危机等情况继续被动减持天龙光电股票的可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龙光电股份23,788,606股,占天龙光电总股本的11.8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龙光电股份降至3,788,606股,占天龙光电总股本的1.8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流通股3,788,6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全部为质押或冻结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4月13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苏 04 执恢 11 号之三、(2025)苏 04执恢 12 号之三),裁定常州诺亚作为被执行人持有的842万股天龙光电股份(占总股本4.20%)归买受人史志刚(公民身份号码:410811********503X)所有、1158万股天龙光电股份(占总股本5.77%)归买受人人广州龙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Y1TDQ4D)所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天龙光电股数降至为3,788,606股,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下降至1.8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转让时间转让方式转让价格 (元/股)转让股数(股)转让后持股比例
2025年4月11日司法拍卖6.098,420,0001.89%
2025年4月11日司法拍卖3.7411,580,000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天龙光电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报告书文本。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318号联系人:万倩联系电话:0519-80198278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318号联系人:项新周联系电话:0519-82686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
股票简称天龙光电股票代码3000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23,788,606(股) 持股比例: 11.86%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20,000,000 变动比例:减少9.97% 变动后持股数量:3,788,606 其中:限售流通股 0 非限售流通股 3,788,606 变动后持股比例:1.8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是 □ 否 √
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4月13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苏 04 执恢 11 号之三、(2025)苏 04 执恢 12 号之三),裁定常州诺亚作为被执行人持有的842万股天龙光电股份(占总股本4.20%)归买受人史志刚(公民身份号码:410811********503X)所有、1158万股天龙光电股份(占总股本5.77%)归买受人人广州龙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Y1TDQ4D)所有。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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