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4年度在任独立董事喻景忠先生、黄巧云先生、叶志彪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现任独立董事喻景忠先生、黄巧云先生、叶志彪先生在公司的履职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