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其中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1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其中规定了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印发的《准则解释第17号》及2024年12月6日印发的《准则解释第18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及《准则解释第18号》。
(五)变更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财务报表无影响,也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