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吴雷鸣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2024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运作情况,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公司累计召开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会议2次。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 4 | |||||
董事姓名 | 具体职务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 |
吴雷鸣 | 独立董事 | 4 | 4 | 0 | 0 | 否 |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2 |
2024年度,本人均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2024年度,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
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审查意见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调查研究和审议各项议案,并对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公司规范运作、良性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的董事会。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审查意见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预审的议案》
2024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独立董事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师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并听取审计师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审情况小结的汇报,包括公司2023年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变动情况、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独立董事同意审计师对公司预审情况总结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审计沟通情况的议案》
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独立董事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师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并听取审计师关于公司2023年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变动情况、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独立董事同意审计师对公司审计情况总结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24年4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该预案基于公司经营情况、经营性现金流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从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标准,编制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依据充分,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以及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之前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其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
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在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担任审计委员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间,本人均亲自参加了上述专门委员会举行的各次会议,并积极致力于推动各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强化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作用。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为公司发展方向提供合理化建议;对公司经营的考核管理体系的建设,提供专业意见。
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了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沟通,了解、指导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
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监察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年报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全面了解公司年报编制与年度审计情况,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针对公司业绩变动、资产减值等重点事项进行询问,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有序完成。
六、履职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合理安排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技术改革与创新等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并向公司生产经营、设备升级、市场拓展等事项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障碍点,及时与相关责任人沟通交流,引入外部资源提供合理化的解决方案;除现场参会、实地调研外,本人经常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解,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年报工作中履行的职责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主要经营情况和审计进展情况,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情况,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保证了公司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年报。
八、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积极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公司、证监局、交易所等组织的相关培训,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加深对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胜任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
一步规范运作。
九、其他工作情况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二)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三)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十、总体评价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并仔细、审慎地行使了所有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自2019年2月20日任职公司独立董事,至今已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独立董事任职有关要求。本人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
特此报告,谢谢!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雷鸣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