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张雪梅女士,1976年出生,1998年至2004年取得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学位;2009年至2011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至今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
(二)独立董事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16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任职期间应当参加10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本年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张雪梅 | 10 | 9 | 9 | 1 | 0 | 否 | 1 |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均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 |||
应出席/实际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次数 | 应出席/实际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次数 | 应出席/实际出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次数 | 应出席/实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次数 | |
张雪梅 | 2/2 | 1/1 | 0/0 | 7/7 |
本人坚持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就审议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均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多次沟通,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均会认真仔细阅读,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在现场多次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独立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经营层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议案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工作,与本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及时就有关问题认真予以回复,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等情况,为本人正常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度任职期间,经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委员会的事前审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给员工持股平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调整持股人员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何昕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动力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按比例转让部分给天津力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时,将员工持股平台天津力源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科丰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胡一元,其持有份额一并转让。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形
2024年度任职期间,经认真审核,公司报告期内未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除与
公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之外,不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也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2024年度任职期间,经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事前审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度任职期间,经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事前审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仅限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024年度任职期间,经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第八次专门会议事前审查,公司召开了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9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仅限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待投资者来电来访。综合全年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形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六)业绩预告情况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于2024年7月10日披露了《动力源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43),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业绩预告的发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公司于2024年
月
日发布《公司关于高管离职的公告》。副总经理昃萌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在公司担任的副总经理职务。辞去该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与动力源新能源股东何听先生按比例将各自持有的动力源新能源的股权未实缴部分,转让给天津力源,后续由参与员工持股平台的核心人员实际缴纳,以激励对动力源新能源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和业务骨干等核心人员,实现双方利益共享,促进员工与动力源新能源共同成长和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动力源新能源长效激励机制,优化子公司的
股权结构,吸引战略投资者。由于未达到执行条件计划终止。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待投资者来电来访。综合全年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诚信,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同时,积极学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深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注重并提高对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张雪梅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