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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关于公司2025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财务资助背景概述房地产开发多采用项目公司模式,按照行业惯例,项目开发前期,为支付工程款等日常经营支出,需要项目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借款;项目开发后期,项目公司取得预售资金后,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充分预留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基础上,项目公司股东可临时调用项目公司闲置盈余资金。

上述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以及项目公司股东临时调用项目公司闲置盈余资金,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为支持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满足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需要,以及有效运用自有资金,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审议通过《2025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资助的额度及授权

公司拟在2025年度(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日)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新增净额不超过30亿元,其中,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在上述额度内,

资金可以循环使用。为提高决策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财务资助额度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财务资助事宜,签署相关的协议等文件。

(二)财务资助的主要条件

1、被资助对象包括公司合联营项目公司、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合并报表范围内项目公司,以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其指定第三方公司(不含公司关联方,下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对象范围。

2、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可以超过70%。

3、为合联营项目公司、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合并报表范围内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公司临时调用闲置盈余资金,需按出资比例进行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三、风险防控措施

在财务资助前,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如有)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评价。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并根据项目公司的合作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在财务资助过程中,根据资金情况,分笔实施财务资助。公司通过主导操盘、联合建设或运营等方式加强对资助项目的深度管理,积极防范风险。公司也会密切关注资金调用方的经营情况和资金动态,加强和项目公司以及各方股东间沟通,确保资金可收回。

如被调用闲置盈余资金的项目公司后续出现资金缺口,各股东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未按照项目公司通知及时归还的,项目公司有权以股东方持有其股权份额的分红款予以抵扣。

四、董事会意见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支持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满足项目开发建设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公司对被资助对象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财务风险可控,对公司日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总余额为人民币23.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9.42%。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人民币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72%。

公司不存在提供财务资助逾期未收回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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