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要求,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李鹏、肖维维、梁毕明提交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下称“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李鹏、肖维维、梁毕明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报告,上述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