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以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 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两个方面内容。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之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进行的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 年 4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