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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资源: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603505证券简称:金石资源公告编号:2025-012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庄矿业”)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泉市砩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砩矿”)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金庄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7,000万元(含本次);龙泉砩矿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仅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与上海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DB1772510006)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泉砩矿与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合同编号:(20000000)浙商银高保字(2025)第01006号)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大金庄矿业及龙泉砩矿已就本次担保事宜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89077995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亿零肆佰柒拾柒万贰仟贰佰叁拾叁元法定代表人:王锦华成立日期:2001年05月15日营业期限:自2001年05月15日至长期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耀江国际大厦B座20层B室经营范围:萤石矿及其他非金属矿、铜矿及其他金属矿的投资、技术开发;萤石(普通)地下开采(含选厂,限下属子公司经营);矿产品开采、加工、检测、矿山环境及安全的技术咨询;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矿产资源勘查(凭许可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锦华先生、宋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8,818,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37%,其中王锦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6,653,440,850.446,506,254,274.33
负债总额4,502,801,211.774,262,102,260.8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595,635,909.781,662,891,787.22
营业收入2,752,280,029.79858,933,129.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7,027,424.8766,866,229.24

注:以上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签订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大金庄矿业与上海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4.保证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二)龙泉砩矿与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

4.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鉴于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水平,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及龙泉砩矿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的营运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本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对本公司新增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泉砩矿对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金庄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7,000万元(含本次);龙泉砩矿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仅本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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