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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图软件: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含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

(二)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划分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制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下同)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第一节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第六条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第七条 对于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本公司运用

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的组合如下:

应收款项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计提方法
政府部门组合按客户性质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以账龄分析为基础,考虑历史损失率、对未来回收风险的判断及信用风险特征分析后,确定应收款项的预期损失率,计提信用损失。
其他客户组合按客户性质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以账龄分析为基础,考虑历史损失率、对未来回收风险的判断及信用风险特征分析后,确定应收款项的预期损失率,计提信用损失。
合并范围关联方组合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应收款项为信用风险组合确认依据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将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等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的应收款项为信用风险组合确认依据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八条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工具,本公司按照一般方法计量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第九条 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

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于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的金融工具,本公司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若本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第十条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一)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

(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十二条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己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本期期末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中:

(一)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第十四条《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者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按单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十八条《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外,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四节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条《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条《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期末账面的各项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六节 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度终了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

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管理

第一节 资产减值计提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业务责任部门应当定期或年度终了对公司各项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存在资产减值损失迹象的,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责任部门提交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详细说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除划分为具有相同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节 资产减值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公司财务部门对资产核销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实,经过分析、追查责任,提出鉴定意见,并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核销)意见后,按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节 资产减值计提及核销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核销资产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第二十八条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办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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