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天有为 股票代码:603202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eilongjiang Tianyouwei Electronics Co., Ltd.(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有为”、“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公司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6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32,543,65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0.3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93.5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9.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5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截至2025年4月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16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对应2024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2024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对应2024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2024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002920.SZ | 德赛西威 | 3.6127 | 3.5058 | 96.99 | 26.85 | 27.67 |
002906.SZ | 华阳集团 | 1.2409 | 1.2033 | 28.00 | 22.56 | 23.27 |
600699.SH | 均胜电子 | 0.6818 | 0.9099 | 14.49 | 21.25 | 15.92 |
000901.SZ | 航天科技 | 0.0154 | -0.0025 | 10.10 | - | - |
均值(剔除异常值) | 23.55 | 22.29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4月9日(T-3日)。注1:2024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5年4月9日)总股本;注2:航天科技2024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为极值、2024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为负值,因此计算均值时剔除航天科技2024年静态市盈率;注3: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本次发行价格93.5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3.50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亦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4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业务高度依赖于汽车行业的风险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领域,并与多家知名汽车整车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电子式组合仪表、全液晶组合仪表和双联屏仪表等产品均应用于汽车领域,公司业务高度依赖于汽车行业。因此,汽车行业周期波动将直接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波动。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及单一客户重大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42%、
82.81%和83.53%,向现代汽车集团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03%、
52.79%和55.56%,公司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特别是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向现代汽车集团的销售占比较高,公司对现代汽车集团存在重大依赖。目前,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整车厂商和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与公司保持了多年的稳定合作关系。若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经营业绩增长持续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97,232.65万元、343,707.85万元和446,465.3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9,666.31万元、84,257.04万元和113,614.89万元。报告期内,受益于产品和客户结构优化、境外客户销售增长等因素,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呈明显增长的趋势。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现代汽车集团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3.03%、52.79%和55.56%,呈现较快增长趋势。以发行人向现代汽车集团销售的汽车仪表类产品销量和公开数据披露的现代汽车集团整车销量测算,发行人在现代汽车集团汽车仪表类产品中的数量占比分别为14.10%、22.66%和30.69%,呈现较快增长趋势。现代汽车集团目前其他的汽车电子领域供应商包括电装(Denso Corporation)、大陆(Continental AG)等国际企业,出于供应链安全和稳定考虑,现代汽车集团可能限制单一供应商占比,例如在3家主要供应商中采购数量平均分配各占约1/3左右(相关比例现代汽车集团并未对发行人明确要求,仅为发行人分析性的参考数据)。若未来出现公司新增客户和车型开拓不及预期、新增配套车型和现有配套车型生命周期衔接不佳、公司产品无法满足市场或者客户需求、产品产销量下降、原材料价
格上涨、国际贸易局势不利变化、现代汽车集团控制单一供应商占比等因素,将会对公司产品的销量、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公司出现经营业绩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四)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仪表等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07%、36.15%和35.34%,受产品结构、销售区域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较快增长。未来,受公司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供需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波动的风险,如未来相关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五)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61,981.63万元、96,216.95万元和133,107.69万元。金额相对较大。应收账款主要来源于国内外知名整车厂商和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相对较小。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4,764.34万元、6,992.69万元和9,025.96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2.01%、8.30%和7.94%。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如果公司不能相应提高应收账款管理水平,将可能出现应收账款回款不及时甚至出现坏账风险。
(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未给一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要系公司部分员工考虑自身经济和实际情况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农村户籍员工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或养老保险(原新农合、新农保)导致无法参保社会保险的部分险种等因素所形成。报告期内,公司逐步规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已出具承担补缴责任的承诺。此外,经测算,报告期各期公司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影响金额分别为1,527.92万
元、1,120.56万元和335.49万元,占公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85%、1.33%和0.30%,公司仍存在未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或者员工个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七)资产抵押风险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名下登记的不动产均已设定抵押,被担保债权所涉主债权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合计18,000.00万元。若公司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存在银行变卖抵押资产的可能,从而引起公司生产经营不稳定的风险。
(八)复合屏产品的技术迭代风险
公司全液晶组合仪表和双联屏仪表产品中应用了公司复合屏技术,复合屏技术通过将段码屏和TFT全彩屏进行组合,通过屏幕组合后的显示效果控制、一体化光学贴合及曲面贴合、仪表整体系统及结构方案设计及布局等软硬件技术,实现接近一体化TFT全彩屏的显示效果并降低生产成本。报告期内随着全液晶组合仪表、双联屏仪表收入金额及占比增加,公司应用复合屏技术的仪表收入随之增长,分别为134,416.69万元、243,857.41万元和306,733.24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8.15%、70.95%和68.70%,占比较高,目前复合屏技术主要应用在经济型到中端的车型中。未来若出现汽车行业设计及流行风格中大尺寸全彩液晶屏应用的普及、经济型到中端车型中全彩液晶屏应用的增加或全彩液晶屏生产成本的下降,公司研发和生产未跟随行业整体趋势而调整,则复合屏技术可能面临未及时迭代风险,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行业地位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00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书文号【2025】92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6,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2,543,652股于2025年4月24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天有为”,证券代码为“603202”。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4月24日
(三)股票简称:天有为
(四)扩位简称:天有为
(五)股票代码:603202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0,000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2,543,652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7,456,348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737,962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和“(二)关于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和“(二)关于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数为6,737,962股。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718,386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4%,约占扣除最终战配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16%。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6,438,652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
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发行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3.1.2条的第一项上市标准,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扣非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37,656.99万元、84,210.11万元和110,834.00万元,累计金额为232,701.10万元,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 110,834.00万元,不低于 1亿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144.96万元、54,532.05万元和105,667.77万元,累计金额为170,344.78万元,不低于2亿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97,232.65万元、343,707.85万元和446,465.34万元,累计金额为987,405.84万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发行人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3.1.2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eilongjiang Tianyouwei Electronics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12,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博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3年5月21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公司住所 | 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9号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运输设备及生产用计数仪表制造;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主营业务 | 汽车仪表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并逐步向智能座舱领域拓展 |
所属行业 | C36 汽车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152000 |
联系电话 | 0455-8396670 |
传真号码 | 0455-8396640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hljtyw.cn |
电子信箱 | zqb@hljtyw.com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 证券部 |
董事会秘书 | 张智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 0455-8396670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王文博直接持有发行人40.20%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王文博、吕冬芳夫妇分别直接持有公司40.20%和24.41%股份。吕冬芳为方缘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可控制方缘合伙;王文博的姐姐(八姐)王佩娟为天有为咨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可控制天有为咨询,王文博的姐姐王佩艳(七姐)为喜瑞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可控制喜瑞合伙;天有为咨询和喜瑞合伙与王文博和吕冬芳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基于谨慎性原则认定彼此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王文博、吕冬芳合计控制本公司68.62%股份的表决权,王文博、吕冬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王文博先生,197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3201031970********。王文博先生自1989年9月至1994年3月任山东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技术员;1994年3月至1997年12月任哈尔滨风华机械厂工程师、副所长;1997年12月至2001年5月任哈尔滨天有仪表厂厂长;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任哈尔滨天有为电子仪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5月至2022年2月任天有为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年3月至今任天有为董事长。王文博先生曾获得首批“龙江科技英才”荣誉称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发明奖)等
吕冬芳女士,197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320422196205******。吕冬芳女士自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任哈尔滨天有为电子仪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2003年5月至2022年2月任天有为有限监事;2022年3月至今任天有为董事、总经理。吕冬芳女士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王文博 | 董事长 | 2025.4.7-2028.4.7 | 6,432.04 | 通过天有为咨询间接持有21.70万股 | 6,453.74 | 53.78%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吕冬芳 | 董事、总经理 | 2025.4.7-2028.4.7 | 3,904.86 | 通过天有为咨询和方缘合伙间接持有21.70万股 | 3,926.55 | 32.72%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单利春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5.4.7-2028.4.7 | - | 通过天有为一号间接持有11.41万股 | 11.41 | 0.10%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4 | 刘志伟 | 独立董事 | 2025.4.7-2028.4.7 | - | - | - | - | - | - |
5 | 王栋 | 独立董事 | 2025.4.7-2028.4.7 | - | - | - | - | - | - |
6 | 孙永富 | 监事会主席 | 2025.4.7-2028.4.7 | - | 通过天有为七号间接持有1.90万股 | 1.90 | 0.02%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7 | 宋鑫鑫 | 监事 | 2025.4.7-2028.4.7 | - | 通过天有为六号间接持有3.80万股 | 3.80 | 0.03%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8 | 商立伟 | 职工监事 | 2025.4.7-2028.4.7 | - | 通过天有为七号间接持有0.76万股 | 0.76 | 0.01%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9 | 张树申 | 副总经理 | 2025.4.7-2028.4.7 | - | 通过天有为一号间接持有15.21万股 | 15.21 | 0.13%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0 | 祁天存 | 副总经理 | 2025.4.7-2028.4.7 | - | 通过天有为一号间接持有11.03万股 | 11.03 | 0.09%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1 | 刘济玉 | 副总经理 | 2025.4.7-2028.4.7 | - | 通过天有为一号间接持有7.98万股 | 7.98 | 0.07%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2 | 温洪亮 | 副总经理 | 2025.4.7-2028.4.7 | - | 通过天有为一号间接持有12.93万股 | 12.93 | 0.11%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3 | 魏成禹 | 副总经理 | 2025.4.7-2028.4.7 | - | 通过天有为一号间接持有 | 4.56 | 0.04%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4.56万股 | |||||||||
14 | 付晓艳 | 副总经理 | 2025.4.7-2028.4.7 | - | 通过天有为一号间接持有11.41万股 | 11.41 | 0.10%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5 | 孔凡东 | 副总经理 | 2025.4.7-2028.4.7 | - | 通过天有为一号间接持有7.60万股 | 7.60 | 0.06%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6 | 于洪波 | 财务负责人 | 2025.4.7-2028.4.7 | - | 通过天有为一号间接持有11.41万股 | 11.41 | 0.10%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7 | 张智 | 董事会秘书 | 2025.4.7-2028.4.7 | - | 通过天有为一号间接持有4.56万股 | 4.56 | 0.04%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8 | 王佩华 | 王文博五姐 | - | - | 通过天有为咨询间接持有10.85万股 | 10.85 | 0.09%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9 | 王佩艳 | 王文博七姐 | - | - | 通过天有为咨询和喜瑞合伙间接持有12.48万股 | 12.48 | 0.10%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0 | 王佩梅 | 王文博六姐 | - | - | 通过天有为咨询间接持有13.02万股 | 13.02 | 0.11%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1 | 王佩娟 | 王文博八姐 | - | - | 通过天有为咨询间接持有10.85万股 | 10.85 | 0.09%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2 | 王佩颖 | 王文博九姐 | - | - | 通过天有为咨询间接持有8.68万股 | 8.68 | 0.07%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3 | 葛树宏 | 王文博七姐夫 | - | - | 通过天有为六号间接持有4.56万股 | 4.56 | 0.04%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24 | 吕新原 | 吕冬芳哥哥 | - | - | 通过天有为咨询间接持有10.85万股 | 10.85 | 0.09%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5 | 王晓光 | 吕冬芳母亲 | - | - | 通过喜瑞合伙间接持有1.09万股 | 1.09 | 0.01%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6 | 吴晶晶 | 孙永富配偶的妹妹 | - | - | 通过天有为四号间接持有1.52万股 | 1.52 | 0.01%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27 | 金海波 | 孔凡东配偶 | - | - | 通过天有为七号间接持有3.42万股 | 3.42 | 0.03%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合计 | 10,336.90 | 225.27 | 10,562.17 | 88.02% | - | - |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内容
公司未设置期权激励计划。为保持核心人员的稳定性、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通过向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权的方式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此外,考虑到公司前员工彭超云为公司作出的贡献及其与公司的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5月通过无偿向其转让方缘合伙财产份额的方式对其进行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1、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进行的股权激励
2021年10月20日,天有为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博和吕冬芳夫妇向持股平台转让持股份额,员工认购持股平台出资额的形式实现,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出让人 | 受让平台 名称 | 转让注册资本(元) | 当时的转让比例 | 资本公积转增后对应持股数量(股) | 占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比例 |
1 | 王文博 | 天有为一号 | 145,053 | 0.89% | 1,018,885 | 0.85% |
2 | 天有为六号 | 298,008 | 1.84% | 2,093,275 | 1.74% | |
3 | 吕冬芳 | 天有为二号 | 44,274 | 0.27% | 310,990 | 0.26% |
4 | 天有为三号 | 51,418 | 0.32% | 361,171 | 0.30% | |
5 | 天有为四号 | 46,114 | 0.28% | 323,915 | 0.27% | |
6 | 天有为五号 | 47,304 | 0.29% | 332,274 | 0.28% | |
7 | 天有为七号 | 60,511 | 0.37% | 425,042 | 0.35% | |
8 | 天有为八号 | 54,016 | 0.33% | 379,420 | 0.32% | |
9 | 天有为九号 | 50,119 | 0.31% | 352,047 | 0.29% |
天有为一号至天有为九号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员工。
根据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等资料,发行人及员工持股平台对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增资、转让、工作期限、退出机制、离职限制、股权管理机制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事项 | 具体规定 |
合伙人范围、选定 |
与公司签署劳动/聘用合同的公司员工和中、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股权数量由公司结合激励对象职务、任职期限、对公司贡献程度等
事项 | 具体规定 | ||
依据 | 因素综合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 ||
服务期限 | 未作出明确的工作期限约定 | ||
上市后解锁安排 | 类别 | 可解锁时间 | 可解锁比例 |
对持股平台的出资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激励对象 | 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 | 25% | |
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满12个月之日 | 25% | ||
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满24个月之日 | 25% | ||
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满36个月之日 | 25% | ||
对持股平台的出资金额不足50万元的激励对象 | 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 | 30% | |
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满12个月之日 | 30% | ||
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满24个月之日 | 40% | ||
上市前的激励股权转让 | 1、公司上市前,如激励对象主动从公司离职或被动从公司离职(包括但不限于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聘用期限届满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未再与公司续约,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而被公司辞退,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激励对象无法继续在公司任职等情形;下同)的,则激励对象应在离职前将其持有的全部激励股权转让给总经理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按原始出资价格乘以(1+年利率2.75%/360×持股期间的天数)。本计划中的持股期间指激励对象登记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发生本计划规定的导致其需转让激励股权的特殊情形之日(即离职、向公司提出转让激励股权、因疾病等意外事件不能继续胜任现任工作、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期间。 2、公司上市前,如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转让激励股权的,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且激励对象应将其持有的全部激励股权转让给总经理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按原始出资价格乘以(1+年利率2.75%/360×持股期间的天数)。 3、公司上市前,如激励对象因疾病等意外事件不能继续胜任现任工作的,则激励对象应将其持有的全部激励股权转让给总经理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按原始出资价格乘以(1+年利率2.75%/360×持股期间的天数)。 4、公司上市前,如激励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激励对象所持激励股权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该等激励股权(如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继承人应协商确定其中一名继承人成为激励股权的继承人选,未经确定,任何继承人不得继承激励股权),但自该继承人继承该等激励股权之日,应将该等激励股权转让给总经理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按原始出资价格乘以(1+年利率2.75%/360×持股期间的天数)。 | ||
上市后且激励股权的最晚可 | 1、公司上市后且激励股权的最晚可解锁时间届满前,如激励对象主动或被动从公司离职的,激励对象应将其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激励股权转让给总经理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按原始出资价格乘以(1+年利率2.75%/360×持股期 |
事项 | 具体规定 |
解锁时间届满前的激励股权转让 | 间的天数)。已解锁的激励股权归激励对象所有。 2、公司上市后且激励股权的最晚可解锁时间届满前,如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转让激励股权的,则激励对象应将其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激励股权转让给总经理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按原始出资价格乘以(1+年利率2.75%/360×持股期间的天数)。已解锁的激励股权归激励对象所有。 3、公司上市前且激励股权的最晚可解锁时间届满前,如激励对象因疾病等意外事件不能继续胜任现任工作的,则激励对象应将其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激励股权转让给总经理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按原始出资价格乘以(1+年利率2.75%/360×持股期间的天数)。已解锁的激励股权归激励对象所有。 4、公司上市后且激励股权的最晚可解锁时间届满前,如激励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激励对象所持已解锁的激励股权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已解锁激励股权,但应在能够出售激励股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出售;对该激励对象所持未解锁的激励股权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未解锁激励股权,但自该继承人继承该等激励股权之日,应将该等未解锁的激励股权转让给总经理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按原始出资价格乘以(1+年利率2.75%/360×持股期间的天数)。如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继承人应协商确定其中一名继承人成为激励股权的继承人选,未经确定,任何继承人不得继承激励股权。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各个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如下:
(1)天有为一号
天有为一号持有本公司股份1,018,885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0.85%,其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黑龙江天有为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住所 | 黑龙江省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昊天路1号黑龙江昊天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3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单利春 |
成立日期 | 2021年9月27日 |
注册资本 | 1,34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
天有为一号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单利春 | 150.00 | 11.19% | 普通合伙人 |
2 | 张树申 | 200.00 | 14.93%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3 | 温洪亮 | 170.00 | 12.69% | 有限合伙人 |
4 | 于洪波 | 150.00 | 11.19% | 有限合伙人 |
5 | 付晓艳 | 150.00 | 11.19% | 有限合伙人 |
6 | 祁天存 | 145.00 | 10.82% | 有限合伙人 |
7 | 刘济玉 | 105.00 | 7.84% | 有限合伙人 |
8 | 孔凡东 | 100.00 | 7.46% | 有限合伙人 |
9 | 张智 | 60.00 | 4.48% | 有限合伙人 |
10 | 魏成禹 | 60.00 | 4.48% | 有限合伙人 |
11 | 王超 | 50.00 | 3.73%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340.00 | 100.00% | - |
(2)天有为二号
天有为二号持有本公司股份310,990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0.26%,其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黑龙江天有为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住所 | 黑龙江省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天路1号黑龙江昊天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3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王红梅 |
成立日期 | 2021年9月27日 |
注册资本 | 409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
天有为二号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王红梅 | 15.00 | 3.67% | 普通合伙人 |
2 | 王丹丹 | 40.00 | 9.78% | 有限合伙人 |
3 | 李明玥 | 40.00 | 9.78% | 有限合伙人 |
4 | 曲淑波 | 40.00 | 9.78% | 有限合伙人 |
5 | 韩丽丽 | 20.00 | 4.89% | 有限合伙人 |
6 | 杨洋 | 20.00 | 4.89% | 有限合伙人 |
7 | 贾俊恒 | 17.00 | 4.16%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8 | 赵爽 | 12.00 | 2.93% | 有限合伙人 |
9 | 宋荣玲 | 10.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10 | 霍鑫 | 10.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11 | 杨秀萍 | 10.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12 | 徐亮 | 10.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13 | 张晶 | 10.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14 | 吴美丽 | 10.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15 | 卢海娜 | 10.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16 | 冯殿凯 | 10.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17 | 刘晓艳 | 10.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18 | 翟晓南 | 10.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19 | 杨双玲 | 6.00 | 1.47% | 有限合伙人 |
20 | 王超 | 6.00 | 1.47% | 有限合伙人 |
21 | 戴术玲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22 | 张忠利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23 | 姜曼秋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24 | 常东媛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25 | 邱艳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26 | 姜文静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27 | 刘俊萍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28 | 田秀艳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29 | 潘淑媛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30 | 雷秀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31 | 李敏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32 | 崔广宇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33 | 高青龙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34 | 常冰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35 | 付晓巍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36 | 吴宝龙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37 | 宋祥曦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38 | 赵熙瑞 | 5.00 | 1.22% | 有限合伙人 |
39 | 王得民 | 3.00 | 0.73%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409.00 | 100.00% | - |
(3)天有为三号
天有为三号持有本公司股份361,171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0.30%,其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黑龙江天有为三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住所 | 黑龙江省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昊天路1号黑龙江昊天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3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单丹 |
成立日期 | 2021年9月27日 |
注册资本 | 475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
天有为三号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单丹 | 100.00 | 21.05% | 普通合伙人 |
2 | 张婵 | 30.00 | 6.32% | 有限合伙人 |
3 | 王海彬 | 30.00 | 6.32% | 有限合伙人 |
4 | 黎伯岩 | 20.00 | 4.21% | 有限合伙人 |
5 | 韦艳春 | 20.00 | 4.21% | 有限合伙人 |
6 | 石黄芳 | 20.00 | 4.21% | 有限合伙人 |
7 | 韦德全 | 20.00 | 4.21% | 有限合伙人 |
8 | 柳志东 | 15.00 | 3.16% | 有限合伙人 |
9 | 张金凤 | 15.00 | 3.16% | 有限合伙人 |
10 | 刘青香 | 1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11 | 张影 | 1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12 | 廖苏谊 | 1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13 | 兰福 | 1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14 | 贾俊恒 | 1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15 | 王杰 | 1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16 | 张秀艳 | 1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17 | 刘丙波 | 1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18 | 刘洋 | 1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9 | 张洪涛 | 1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20 | 张金秋 | 1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21 | 吕晶 | 1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22 | 孙桂娟 | 1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23 | 杜秀杰 | 7.00 | 1.47% | 有限合伙人 |
24 | 李会玲 | 5.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25 | 潘丽红 | 5.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26 | 石乐 | 5.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27 | 温淑艳 | 5.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28 | 朱振珊 | 5.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29 | 赵元吉 | 5.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0 | 王海艳 | 5.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1 | 夏立鹏 | 5.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2 | 焦春丽 | 5.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3 | 李建峰 | 5.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4 | 王春燕 | 5.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5 | 李建玲 | 5.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6 | 汪德峰 | 5.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7 | 王得民 | 3.0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475.00 | 100.00% | - |
(4)天有为四号
天有为四号持有本公司股份323,915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0.27%,其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黑龙江天有为四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住所 | 黑龙江省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昊天路1号黑龙江昊天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3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蔡春艳 |
成立日期 | 2021年9月27日 |
注册资本 | 426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
天有为四号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其出资结
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蔡春艳 | 35.00 | 8.22% | 普通合伙人 |
2 | 王得民 | 58.00 | 13.62% | 有限合伙人 |
3 | 孙洪凯 | 30.00 | 7.04% | 有限合伙人 |
4 | 马玉梅 | 30.00 | 7.04% | 有限合伙人 |
5 | 吴晶晶 | 20.00 | 4.69% | 有限合伙人 |
6 | 张伟 | 20.00 | 4.69% | 有限合伙人 |
7 | 刘挽澜 | 20.00 | 4.69% | 有限合伙人 |
8 | 邹继红 | 20.00 | 4.69% | 有限合伙人 |
9 | 盖雪飞 | 15.00 | 3.52% | 有限合伙人 |
10 | 杨超 | 15.00 | 3.52% | 有限合伙人 |
11 | 黄金玲 | 15.00 | 3.52% | 有限合伙人 |
12 | 郭洪涛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13 | 汤海军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14 | 石泽峰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15 | 佟艳国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16 | 陈美玲 | 7.00 | 1.64% | 有限合伙人 |
17 | 刘颖 | 6.00 | 1.41% | 有限合伙人 |
18 | 邵占崇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19 | 李义平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20 | 王静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21 | 刘晶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22 | 张代小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23 | 臧海燕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24 | 关荣侨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25 | 朱海英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26 | 黄金玉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27 | 李燕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28 | 刘士凤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29 | 麻连娣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30 | 董德龙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31 | 梅玉成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32 | 孟庆余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33 | 刘翠波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34 | 蔡洪艳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35 | 王晓初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36 | 吴立恒 | 5.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426.00 | 100.00% | - |
(5)天有为五号
天有为五号持有本公司股份332,274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0.28%,其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黑龙江天有为五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住所 | 黑龙江省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昊天路1号黑龙江昊天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3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陈玲 |
成立日期 | 2021年9月28日 |
注册资本 | 437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
天有为五号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陈玲 | 35.00 | 8.01% | 普通合伙人 |
2 | 孙早强 | 30.00 | 6.86% | 有限合伙人 |
3 | 郑晓权 | 30.00 | 6.86% | 有限合伙人 |
4 | 王薇薇 | 30.00 | 6.86% | 有限合伙人 |
5 | 何平 | 30.00 | 6.86% | 有限合伙人 |
6 | 马彦杰 | 25.00 | 5.72% | 有限合伙人 |
7 | 贾俊红 | 23.00 | 5.26% | 有限合伙人 |
8 | 姚乔生 | 20.00 | 4.58% | 有限合伙人 |
9 | 赵明远 | 15.00 | 3.43% | 有限合伙人 |
10 | 刘淑娟 | 12.00 | 2.75% | 有限合伙人 |
11 | 杨洋 | 12.00 | 2.75%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2 | 华迎飞 | 10.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13 | 刘明浩 | 10.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14 | 阚伟 | 10.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15 | 王硕 | 10.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16 | 宫雪松 | 10.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17 | 任凤波 | 10.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18 | 刘佳伟 | 10.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19 | 杨爽 | 10.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20 | 唐建跃 | 10.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21 | 齐建国 | 10.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22 | 苍学伟 | 10.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23 | 范可欣 | 8.00 | 1.83% | 有限合伙人 |
24 | 王得民 | 8.00 | 1.83% | 有限合伙人 |
25 | 乔国光 | 7.00 | 1.60% | 有限合伙人 |
26 | 生春梅 | 7.00 | 1.60% | 有限合伙人 |
27 | 程海欧 | 5.00 | 1.14% | 有限合伙人 |
28 | 于红 | 5.00 | 1.14% | 有限合伙人 |
29 | 杜艳莉 | 5.00 | 1.14% | 有限合伙人 |
30 | 孙亚林 | 5.00 | 1.14% | 有限合伙人 |
31 | 齐显羽 | 5.00 | 1.14% | 有限合伙人 |
32 | 鞠安邦 | 5.00 | 1.14% | 有限合伙人 |
33 | 田丽丽 | 5.00 | 1.14%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437.00 | 100.00% | - |
(6)天有为六号
天有为六号持有本公司股份2,093,275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74%,其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黑龙江天有为六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住所 | 黑龙江省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昊天路1号黑龙江昊天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3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刘春茹 |
成立日期 | 2021年9月28日 |
类别 | 基本情况 |
注册资本 | 2,753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
天有为六号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刘春茹 | 50.00 | 1.82% | 普通合伙人 |
2 | 王成军 | 300.00 | 10.90% | 有限合伙人 |
3 | 李铁建 | 150.00 | 5.45% | 有限合伙人 |
4 | 李峰 | 110.00 | 4.00% | 有限合伙人 |
5 | 游朝辉 | 100.00 | 3.63% | 有限合伙人 |
6 | 王海涛 | 100.00 | 3.63% | 有限合伙人 |
7 | 田雨 | 100.00 | 3.63% | 有限合伙人 |
8 | 焦红权 | 100.00 | 3.63% | 有限合伙人 |
9 | 季铁军 | 100.00 | 3.63% | 有限合伙人 |
10 | 张福广 | 100.00 | 3.63% | 有限合伙人 |
11 | 苏金辉 | 100.00 | 3.63% | 有限合伙人 |
12 | 张雪娜 | 100.00 | 3.63% | 有限合伙人 |
13 | 汪新农 | 100.00 | 3.63% | 有限合伙人 |
14 | 程亮 | 92.00 | 3.34% | 有限合伙人 |
15 | 韩超 | 80.00 | 2.91% | 有限合伙人 |
16 | 白云峰 | 80.00 | 2.91% | 有限合伙人 |
17 | 徐剑 | 70.00 | 2.54% | 有限合伙人 |
18 | 刘洋 | 70.00 | 2.54% | 有限合伙人 |
19 | 李建国 | 70.00 | 2.54% | 有限合伙人 |
20 | 张暄 | 70.00 | 2.54% | 有限合伙人 |
21 | 赵云鹏 | 62.00 | 2.25% | 有限合伙人 |
22 | 张秀凤 | 60.00 | 2.18% | 有限合伙人 |
23 | 郭学武 | 60.00 | 2.18% | 有限合伙人 |
24 | 杨志龙 | 60.00 | 2.18% | 有限合伙人 |
25 | 葛树宏 | 60.00 | 2.18% | 有限合伙人 |
26 | 宋鑫鑫 | 50.00 | 1.82% | 有限合伙人 |
27 | 王立庆 | 50.00 | 1.82%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28 | 于健 | 50.00 | 1.82% | 有限合伙人 |
29 | 王丽雨 | 50.00 | 1.82% | 有限合伙人 |
30 | 宋宽 | 50.00 | 1.82% | 有限合伙人 |
31 | 陈春旭 | 50.00 | 1.82% | 有限合伙人 |
32 | 刘洋洋 | 50.00 | 1.82% | 有限合伙人 |
33 | 张国杰 | 50.00 | 1.82% | 有限合伙人 |
34 | 王得民 | 9.00 | 0.33%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2,753.00 | 100.00% | - |
(7)天有为七号
天有为七号持有本公司股份425,042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0.35%,其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黑龙江天有为七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住所 | 黑龙江省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昊天路1号黑龙江昊天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3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琦锋 |
成立日期 | 2021年9月28日 |
注册资本 | 559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
天有为七号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李琦锋 | 40.00 | 7.16% | 普通合伙人 |
2 | 金海波 | 45.00 | 8.05% | 有限合伙人 |
3 | 孙兴伟 | 40.00 | 7.16% | 有限合伙人 |
4 | 宁新亮 | 35.00 | 6.26% | 有限合伙人 |
5 | 孙伟 | 30.00 | 5.37% | 有限合伙人 |
6 | 王艳辉 | 30.00 | 5.37% | 有限合伙人 |
7 | 孙永富 | 25.00 | 4.47% | 有限合伙人 |
8 | 郝明 | 20.00 | 3.58% | 有限合伙人 |
9 | 闫福帅 | 20.00 | 3.58%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0 | 王海斌 | 20.00 | 3.58% | 有限合伙人 |
11 | 张永泉 | 20.00 | 3.58% | 有限合伙人 |
12 | 任华 | 20.00 | 3.58% | 有限合伙人 |
13 | 王得民 | 18.00 | 3.22% | 有限合伙人 |
14 | 郝君君 | 16.00 | 2.86% | 有限合伙人 |
15 | 王堂辉 | 15.00 | 2.68% | 有限合伙人 |
16 | 吴德丽 | 15.00 | 2.68% | 有限合伙人 |
17 | 王晓立 | 10.00 | 1.79% | 有限合伙人 |
18 | 刘阳君 | 10.00 | 1.79% | 有限合伙人 |
19 | 王志萍 | 10.00 | 1.79% | 有限合伙人 |
20 | 李盈南 | 10.00 | 1.79% | 有限合伙人 |
21 | 吕志洋 | 10.00 | 1.79% | 有限合伙人 |
22 | 袁富鑫 | 10.00 | 1.79% | 有限合伙人 |
23 | 鞠建新 | 10.00 | 1.79% | 有限合伙人 |
24 | 商立伟 | 10.00 | 1.79% | 有限合伙人 |
25 | 吴学娟 | 10.00 | 1.79% | 有限合伙人 |
26 | 李燕 | 10.00 | 1.79% | 有限合伙人 |
27 | 宋志远 | 10.00 | 1.79% | 有限合伙人 |
28 | 王彦平 | 8.00 | 1.43% | 有限合伙人 |
29 | 于海玲 | 6.00 | 1.07% | 有限合伙人 |
30 | 刘春萍 | 6.00 | 1.07% | 有限合伙人 |
31 | 王雪岩 | 5.00 | 0.89% | 有限合伙人 |
32 | 李文琦 | 5.00 | 0.89% | 有限合伙人 |
33 | 刘洋 | 5.00 | 0.89% | 有限合伙人 |
34 | 韩野 | 5.00 | 0.89%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559.00 | 100.00% | - |
(8)天有为八号
天有为八号持有本公司股份379,420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0.32%,其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黑龙江天有为八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别 | 基本情况 |
企业住所 | 黑龙江省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昊天路1号黑龙江昊天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3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徐键 |
成立日期 | 2021年9月28日 |
注册资本 | 499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
天有为八号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徐键 | 47.00 | 9.42% | 普通合伙人 |
2 | 马洪福 | 35.00 | 7.01% | 有限合伙人 |
3 | 何殿福 | 30.00 | 6.01% | 有限合伙人 |
4 | 王博宇 | 30.00 | 6.01% | 有限合伙人 |
5 | 张轩 | 30.00 | 6.01% | 有限合伙人 |
6 | 高立志 | 21.00 | 4.21% | 有限合伙人 |
7 | 刘庆宇 | 21.00 | 4.21% | 有限合伙人 |
8 | 徐建宇 | 20.00 | 4.01% | 有限合伙人 |
9 | 赵建智 | 20.00 | 4.01% | 有限合伙人 |
10 | 崔航 | 20.00 | 4.01% | 有限合伙人 |
11 | 倪岩 | 20.00 | 4.01% | 有限合伙人 |
12 | 杨真东 | 20.00 | 4.01% | 有限合伙人 |
13 | 赵林源 | 18.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14 | 于洪斌 | 16.00 | 3.21% | 有限合伙人 |
15 | 迟延强 | 15.00 | 3.01% | 有限合伙人 |
16 | 周铁 | 15.00 | 3.01% | 有限合伙人 |
17 | 刘道福 | 12.00 | 2.40% | 有限合伙人 |
18 | 王思昱 | 1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19 | 王强 | 1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20 | 王珩琳 | 1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21 | 赵洪旭 | 1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22 | 许亮 | 1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23 | 贾俊恒 | 1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24 | 刘汉雨 | 6.00 | 1.20%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25 | 徐梓轩 | 5.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26 | 胡迎秋 | 5.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27 | 姜凯文 | 5.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28 | 徐凤笑 | 5.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29 | 梁英杰 | 5.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30 | 刘树鸣 | 5.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31 | 李新 | 5.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32 | 隋鹏飞 | 5.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33 | 王得民 | 3.00 | 0.60%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499.00 | 100.00% | - |
(9)天有为九号
天有为九号持有本公司股份352,047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0.29%,其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黑龙江天有为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住所 | 黑龙江省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昊天路1号黑龙江昊天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3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振强 |
成立日期 | 2021年9月28日 |
注册资本 | 463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
天有为九号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张振强 | 25.00 | 5.40% | 普通合伙人 |
2 | 孔繁宇 | 40.00 | 8.64% | 有限合伙人 |
3 | 梁圣花 | 40.00 | 8.64% | 有限合伙人 |
4 | 郭庆龙 | 30.00 | 6.48% | 有限合伙人 |
5 | 赫昌玲 | 30.00 | 6.48% | 有限合伙人 |
6 | 佟瑞泽 | 20.00 | 4.32% | 有限合伙人 |
7 | 金燕 | 20.00 | 4.32%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8 | 王增尚 | 20.00 | 4.32% | 有限合伙人 |
9 | 井立东 | 20.00 | 4.32% | 有限合伙人 |
10 | 王震 | 18.00 | 3.89% | 有限合伙人 |
11 | 李成姬 | 15.00 | 3.24% | 有限合伙人 |
12 | 孙明宇 | 14.00 | 3.02% | 有限合伙人 |
13 | 付香书 | 12.00 | 2.59% | 有限合伙人 |
14 | 崔志良 | 1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15 | 崔林军 | 1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16 | 宋喜望 | 1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17 | 赵伟冬 | 1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18 | 郑牡女 | 1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19 | 宋丽丽 | 1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20 | 王喆 | 1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21 | 李洪臣 | 1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22 | 鞠雪源 | 1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23 | 李昌革 | 9.00 | 1.94% | 有限合伙人 |
24 | 马金龙 | 7.00 | 1.51% | 有限合伙人 |
25 | 马彦峰 | 5.00 | 1.08% | 有限合伙人 |
26 | 叶文萍 | 5.00 | 1.08% | 有限合伙人 |
27 | 杜佳雪 | 5.00 | 1.08% | 有限合伙人 |
28 | 孙婷 | 5.00 | 1.08% | 有限合伙人 |
29 | 高庆宇 | 5.00 | 1.08% | 有限合伙人 |
30 | 金胜哲 | 5.00 | 1.08% | 有限合伙人 |
31 | 刘丹 | 5.00 | 1.08% | 有限合伙人 |
32 | 沈浩宇 | 5.00 | 1.08% | 有限合伙人 |
33 | 许佳慧 | 5.00 | 1.08% | 有限合伙人 |
34 | 赵锦丹 | 5.00 | 1.08% | 有限合伙人 |
35 | 王得民 | 3.00 | 0.65%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463.00 | 100.00% | - |
2、通过方缘合伙进行的股权激励
公司自2010年起与彭超云合作经营,约定彭超云担任柳州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柳州分公司的日常运营及销售等事宜,按照柳州分公司汽车组合仪表的销
售情况给予彭超云相应的收益,并分别于2010年8月、2013年1月、2016年1月签订了覆盖期间为2010-2012年、2013-2015年、2016-2018年的合作经营协议。天有为有限与彭超云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前述合作经营协议,并向彭超云授予3%股权。
彭超云与天有为有限于2018年2月签署《终止协议》,约定入股的前提条件为柳州分公司注销及彭超云向天有为有限转让所持柳州子公司股权完成,其中柳州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变更登记于2018年7月办理完毕,柳州分公司于2022年2月完成注销,由于间隔时间较长,期间天有为业务情况和经营业绩已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对入股价格存在不同理解,在未达成一致前,彭超云认为应按照合作经营终止前的方式继续支付分红款及费用。因此,2022年9月7日,彭超云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将天有为有限、柳州天有为和吕冬芳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天有为有限和柳州天有为共同向彭超云支付2018年至2021年的分红款及费用,暂定44,967,983.34元,吕冬芳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5月25日,公司与彭超云达成和解,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博、吕冬芳与彭超云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王文博、吕冬芳将其持有的方缘合伙49.4999万元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彭超云,在转让时方缘合伙持有公司3,421,585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5%。同日彭超云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23年5月25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桂0204民初4616号之三),准许彭超云撤诉。
此外,彭超云确认:(1)公司历史上与其签订的协议、约定、承诺均已履行完毕并终止,且对上述协议、约定、承诺履行和终止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等关联方不存在对其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或其他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其不会因该等协议的履行对前述主体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请求或权利主张。
(2)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完成后,其通过方缘合伙间接持有天有为股份,《终止协议》第2.6条约定的其对发行人的持股安排已得以完全实现;上述财产份额
转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代持情形,不存在通过上述财产份额转让进行或接受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报告期内,彭超云曾对接的客户上汽通用五菱仍为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公司对其销售额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客户较为稳定;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持续降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2.23%、51.88%和
43.95%;经营业绩持续快速增长,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97,232.65万元、343,707.85万元和446,465.34万元;公司声誉未受到影响,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公司订单充足,未来发展前景良好。2023年5月25日实际控制人与彭超云签订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彭超云无偿受让方缘合伙份额,股权激励的实际入股价格予以确定,因此2023年5月为该股权激励的授予日,同时《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彭超云受让方缘合伙份额后享有完整的权利,并未约定与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的限制性条件,此外,彭超云出具《确认函》确认双方历史上的协议、约定、承诺终止,因此2023年5月对彭超云股权激励没有服务期。
综上,彭超云的诉讼已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未对公司客户稳定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方缘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黑龙江方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住所 | 黑龙江省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东路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F0002办公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吕冬芳 |
成立日期 | 2021年10月15日 |
注册资本 | 49.5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方缘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彭超云 | 49.4999 | 99.9998% | 有限合伙人 |
2 | 吕冬芳 | 0.0001 | 0.0002%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49.50 | 100.00% | - |
(二)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1、对经营状况的影响
公司针对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增强了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了员工的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2、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员工的股权激励
2021年10月,持股平台受让实控人股权,受让价格为92.38元/股。公司以2022年9月外部股东黑龙江创投增资入股时入股价格作为参考,确定2021年股权激励公允价格为129.33元/股,与受让价格92.38元/股的价差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2,927.44万元,并根据股权激励的运行机制在激励对象隐含服务期内分摊确认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2)通过方缘合伙进行股权激励
2023年5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彭超云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王文博、吕冬芳将其持有的方缘合伙财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彭超云,彭超云通过方缘合伙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双方确认《终止协议》已履行完毕。2023年5月双方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对转让价格的约定是对2018年2月签署《终止协议》中彭超云入股价格的进一步确认。2023年5月发行人与彭超云就该笔股份支付的入股价格达成一致,并且公司完成对于彭超云的授予,对彭超云的股份支付授予日为2023年5月。
此次股份支付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参照最近一期外部投资者的增资价格确定,即采用2022年11月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的估值作为上述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同时《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彭超云受让方缘合伙份额后享有完整的权利,并未约定与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的限制性条件,此外,彭超云出具《确认函》确认双方历史上的协议、约定、承诺终止,因此2023年5月公司对彭超云的股权激励无服务期,公司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6,299.82万元,并确认
为非经常性损益。
(3)股份激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及占公司归母净利润占比较低,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股权激励费用 | 522.17 | 6,884.05 | 642.3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3,649.11 | 84,210.11 | 39,673.95 |
占比 | 0.46% | 8.17% | 1.62% |
3、对控制权的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未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三)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涉及上市后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王文博 | 6,432.0416 | 53.60 | 6,432.0416 | 40.2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吕冬芳 | 3,904.8603 | 32.54 | 3,904.8603 | 24.4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方缘合伙 | 342.1585 | 2.85 | 342.1585 | 2.1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长信智汽 | 217.2495 | 1.81 | 217.2495 | 1.3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天有为六号 | 209.3275 | 1.74 | 209.3275 | 1.3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天有为咨询 | 169.2325 | 1.41 | 169.2325 | 1.0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绥化创源 | 135.7811 | 1.13 | 135.7811 | 0.8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喜瑞合伙 | 130.3499 | 1.09 | 130.3499 | 0.8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黑龙江创投 | 108.6247 | 0.91 | 108.6247 | 0.6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天有为一号 | 101.8885 | 0.85 | 101.8885 | 0.6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天有为七号 | 42.5042 | 0.35 | 42.5042 | 0.2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天有为八号 | 37.9420 | 0.32 | 37.9420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天有为三号 | 36.1171 | 0.30 | 36.1171 | 0.2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天有为九号 | 35.2047 | 0.29 | 35.2047 | 0.2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天有为五号 | 33.2274 | 0.28 | 33.2274 | 0.2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天有为四号 | 32.3915 | 0.27 | 32.3915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天有为二号 | 31.0990 | 0.26 | 31.0990 | 0.1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06.9518 | 0.6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 | 106.9518 | 0.6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06.9518 | 0.6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06.9518 | 0.6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 | - | - | 85.5614 | 0.5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宁波通商惠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85.5614 | 0.5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1.3903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 | - | - | 53.4759 | 0.3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网下发行中比例限售股份 | - | - | 71.8386 | 0.45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小计 | 12,000.0000 | 100.00 | 12,745.6348 | 79.66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3,254.3652 | 20.34 | - |
小计 | - | - | 3,254.3652 | 20.34 | - |
合计 | 12,000.0000 | 100.00 | 16,000.0000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上市前股东户数57,292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王文博 | 6,432.0416 | 40.2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吕冬芳 | 3,904.8603 | 24.4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方缘合伙 | 342.1585 | 2.1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长信智汽 | 217.2495 | 1.3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5 | 天有为六号 | 209.3275 | 1.3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6 | 天有为咨询 | 169.2325 | 1.0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7 | 绥化创源 | 135.7811 | 0.8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8 | 喜瑞合伙 | 130.3499 | 0.8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9 | 黑龙江创投 | 108.6247 | 0.6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0 |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6.9518 | 0.6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1 |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6.9518 | 0.6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2 |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106.9518 | 0.6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3 | 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6.9518 | 0.6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合计 | 12,077.4328 | 75.50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40,000,000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0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确定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737,962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6.84%。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262,038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结果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1 |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069,518 | 2.67% | 99,999,933.00 |
2 |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69,518 | 2.67% | 99,999,933.00 | |
3 |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1,069,518 | 2.67% | 99,999,933.00 | |
4 | 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69,518 | 2.67% | 99,999,933.00 | |
5 | 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 | 855,614 | 2.14% | 79,999,909.00 | |
6 | 宁波通商惠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55,614 | 2.14% | 79,999,909.00 | |
7 |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 213,903 | 0.53% | 19,999,930.50 | |
8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534,759 | 1.34% | 49,999,966.50 |
合计 | 6,737,962 | 16.84% | 629,999,447.00 |
(三)限售期限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93.5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9.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5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34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0,000,000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7,157,038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6,105,000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0股,网上投资者弃购384,830股,合计384,830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约为0.96%。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6.93元(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9.94元(以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74,00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4月1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155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5年4月18日止,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3.5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74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13,058,182.3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26,941,817.64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40,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486,941,817.64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1,305.82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7,578.00 |
审计和验资费用 | 2,179.25 |
律师费用 | 981.13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63.21 |
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104.23 |
合计 | 21,305.82 |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352,694.18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57,292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000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经初步测算,发行人2025年1-3月的业绩预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1-3月(预计) | 2024年1-3月 | 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100,000.00-105,000.00 | 93,578.91 | 6.86%-12.2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23,500.00-24,500.00 | 23,059.56 | 1.91%-6.2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23,000.00-24,000.00 | 22,657.58 | 1.51%-5.92% |
注:上述2025年1-3月业绩预计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发行人预计2025年1-3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86%至12.2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91%至6.2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51%至5.92%,预计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 | 0912034219200028340 |
2 |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 | 08400201040028425 |
3 |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自贸区支行 | 65190078801400002329 |
4 |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支行 | 562060100100300076 |
5 |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 | 8113101013800247513 |
6 |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 | 451902065710000 |
注:上表中序号4监管协议由开户银行的上级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署,上表中序号5监管协议由开户银行的上级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署,上表中序号6监管协议由开户银行的上级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署。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联系电话:010-56052438传真:010-56052438保荐代表人:杨俊、雷康联系人:杨俊、雷康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作为天有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杨俊、雷康为天有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杨俊先生:保荐代表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芯动联科IPO、信音电子IPO、三夫户外IPO、康斯特IPO、和舰芯片IPO和奥瑞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无。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雷康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卫通IPO、威奥股份IPO、信达证券IPO、中国移动IPO、启明星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电投产融重大资产重组和中航电子换股吸收合并中航机电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无。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文博、吕冬芳,王文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长,吕冬芳为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二人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办理完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前述承诺。
6、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上述第1至第4项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的承诺不因本人在所涉期间内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8、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文博、吕冬芳,王文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长,吕冬芳为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二人就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下滑情形下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6个月。
上述“净利润”以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方缘合伙、喜瑞合伙、天有为咨询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办理完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方缘合伙、喜瑞合伙、天有为咨询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就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下滑情形下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6个月。
上述“净利润”以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3、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提交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的新增股东黑龙江创投、绥化创源、长信智汽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办理完毕本企业向发行人现金增资所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现金增资取得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自发行人办理完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其他非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其他非自然人股东天有为一号至九号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办理完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
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间接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单利春、孙永富、宋鑫鑫、商立伟、张树申、祁天存、刘济玉、温洪亮、魏成禹、付晓艳、孔凡东、于洪波和张智,上述人员就其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上述第1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在所涉期间内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王文博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严格遵守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的预期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金额。为保持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及日常经营的稳定,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的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且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稳定发行人股价等各方面因素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如有)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期间,若本人拟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减持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之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应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遵守届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时,本人亦将遵守本人届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2)上述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如有),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且责任承担主体及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控股股东王文博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吕冬芳,吕冬芳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严格遵守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的预期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金额。为保持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及日常经营的稳定,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的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且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稳定发行人股价等各方面因素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如有)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期间,若本人拟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减持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之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应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遵守届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时,本人亦将遵守本人届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2)上述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如有),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且责任承担主体及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行人制定了《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终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自公司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预案在十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并在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依照审批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终止条件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
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2、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并履行完毕关于股份回购的内部决策程序。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回购股份相关程序。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且回购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已实施完毕稳定股价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利润的10%。
4、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及控股股东已实施完毕稳定股价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的20%,但不超过50%。
5、未履行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扣留或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其履行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该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6、效力
(1)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2)本预案生效后,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具承诺,承诺接受本预案的约束,积极履行预案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义务。
(3)本预案对公司聘任的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聘任,视同接受本预案的约束。公司在聘任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书,承诺接受本预案的约束。
7、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认可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2、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预案》中涉及本公司的各项义务。
3、本声明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文博承诺如下:
“1、本人已经审阅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本人愿意遵守。
2、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本人将积极促使董事会依据《预案》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符合《预案》规定的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并促使董事会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3、在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如
相关措施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的股票的,本人将按照相关决议内容和《预案》规定的方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4、本人同意接受和遵守如下约束措施:如本人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而未采取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扣留或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5、本声明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非独立董事的承诺
发行人非独立董事承诺如下:
“1、本人已经审阅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本人愿意遵守。
2、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本人将积极履行董事义务,促使董事会依据《预案》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符合《预案》规定的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并促使董事会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3、在发行人董事会对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时,本人将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投赞成票。
4、在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如相关措施包括发行人董事增持发行人的股票的,本人将按照相关决议内容和《预案》规定的方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5、本人同意接受和遵守如下约束措施:如本人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而未采取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该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6、本声明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独立董事的承诺
发行人独立董事承诺如下:
“1、本人已经审阅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2、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本人将积极履行董事义务,促使董事会依据《预案》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符合《预案》规定的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并促使董事会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3、在发行人董事会对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时,本人将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投赞成票。
4、本声明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已经审阅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本人愿意遵守。
2、在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如相关措施包括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的股票的,本人将按照相关决议内容和《预案》规定的方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本人同意接受和遵守如下约束措施:如本人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而未采取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该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声明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当《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及时履行回购股份的义务。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有权部门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
司股票发行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文博、实际控制人吕冬芳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当《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所出具的《关于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声明承诺》,促使发行人及时履行回购发行人股份的义务,或由本人参与回购发行人股份。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机构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该等有权部门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方缘合伙、喜瑞合伙、天有为咨询就股份
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当《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时,本企业将按照所出具的《关于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声明承诺》,促使发行人及时履行回购发行人股份的义务,或由本企业参与回购发行人股份。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机构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在该等有权部门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当《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所出具的《关于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声明承诺》,促使发行人及时履行回购发行人股份的义务,或由本人参与回购发行人股份。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机构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该等有权部门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确认,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公司确认,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文博、实际控制人吕冬芳的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人确认,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方缘合伙、喜瑞合伙、天有为咨询承诺如下:
“1、本企业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企业确认,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人确认,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通过各种方式,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公司已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提升研发技术和优化营销体系,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坚持自主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种类,提升研发技术水平。同时公司将以现有的营销体系为发展基石,通过不断增进的技术产品优势,以及不断优化的销售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增强品牌影响力,实现客户数量和质量的同步良性发展。同时,公司将积极培育和开拓海外市场,以领先技术和优秀产品为基础,充分发挥与战略合作伙伴的协同优势,促进销售规模的持续增长和盈利能力的不断提升。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谨慎和高效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保证募集资金有效合理使用,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合理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上述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能够合理保证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安全,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保证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本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本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
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投资者致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王文博就公司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3、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而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文博、吕冬芳就公司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3、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而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方缘合伙、喜瑞合伙、天有为咨询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3、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而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企业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企业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承诺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议案》中所述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的切实履行,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届时将依据有权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而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王文博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本人将依据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文博、吕冬芳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本人将依据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方缘合伙、喜瑞合伙、天有为咨询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上市后前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本企业将依据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已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各项声明承诺,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现本公司就未履行该等声明承诺的约束措施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本公司将: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2)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无法对已有承诺作出履行的,本公司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如需),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责任主体及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博、吕冬芳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现就未履行该等声明承诺的约束措施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
投资者的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本人将: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2)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本人无法对已有承诺作出履行的,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如有),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且责任主体及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发行人等主体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且本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本人也将执行上述约束措施。
4、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方缘合伙、喜瑞合伙、天有为咨询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现就未履行该等声明承诺的约束措施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本企业将: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2)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本企业无法对已有承诺作出履行的,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如有),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且责任主体及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发行人等主体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且本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本企业也将执行上述约束措施。
4、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文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现就未履行该等声明承诺的约束措施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本人将: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2)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本人无法对已有承诺作出履行的,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如有),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且责任主体及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除控股股东王文博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吕冬芳,现就未履行该等声明承诺的约束措施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本人将: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2)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本人无法对已有承诺作出履行的,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如有),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且责任主体及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黑龙江创投、绥化创源、长信智汽、天有为一号至九号就未履行该等声明承诺的约束措施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本企业将: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2)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导致本企业无法对已有承诺作出履行的,经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后,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如有),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且责任主体及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发行人等主体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且本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本企业也将执行上述约束措施。
4、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本人将: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2)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本人无法对已有承诺作出履行的,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如有),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且责任主体及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发行人等主体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且本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本人也将执行上述约束措施。
4、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情况做出以下专项承诺: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适当资格,该等股东不属于法律
法规禁止持股的主体,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通过该等股东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上述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王文博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声明,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已向天有为准确、全面地披露了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本人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未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天有为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2、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实质上受本人控制的企业(天有为控制的企业除外,下称“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天有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以下简称‘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背本承诺之内容,从事与天有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且该等业务与天有为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性、替代性的(该等业务以下简称‘相竞争业务’,该等从事相竞争业务的主体以下简称‘竞争方’),本人将在知悉该等情形后及时书面通知天有为,并结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促使天有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竞争业务是否对天有为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相关事项。“重大不利影响”的判断标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执行。
4、就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本人将在沟通利益相关方后,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减少竞争方的相竞争业务规模、调整其业务方向等方式,将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规模降低至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
5、本人保证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确保天有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6、本函件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函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和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如有)控制天有为期间有效。”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博、吕冬芳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声明,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已向天有为准确、全面地披露了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本人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未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天有为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2、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实质上受本人控制的企业(天有为控制的企业除外,下称“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天有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以下简称‘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背本承诺之内容,从事与天有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且该等业务与天有为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性、替代性的(该等业务以下简称‘相竞争业务’,该等从事相竞争业务的主体以下简称‘竞争方’),本人将在知悉该等情形后及时书面通知天有为,并结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促使天有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竞争业务是否对天有为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相关事项。“重大
不利影响”的判断标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执行。
4、就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本人将在沟通利益相关方后,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减少竞争方的相竞争业务规模、调整其业务方向等方式,将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规模降低至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
5、本人保证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确保天有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6、本函件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函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和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如有)控制天有为期间有效。”
3、实际控制人的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方缘合伙、喜瑞合伙、天有为咨询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声明,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已向天有为准确、全面地披露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本企业以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未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天有为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及本企业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实质上受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天有为控制的企业除外,下称“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天有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以下简称‘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背本承诺之内容,从事与天有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且该等业务与天有为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性、替代性的(该等业务以下简称‘相竞争业务’,该等从
事相竞争业务的主体以下简称‘竞争方’),本企业将在知悉该等情形后及时书面通知天有为,并结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促使天有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竞争业务是否对天有为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相关事项。“重大不利影响”的判断标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执行。
4、就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本企业将在沟通利益相关方后,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减少竞争方的相竞争业务规模、调整其业务方向等方式,将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规模降低至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
5、本企业保证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确保天有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6、本函件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函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如有)控制天有为期间有效。”
(十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王文博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天有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本人应尽的忠实和勤勉责任。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在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申报文件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与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3、如果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有为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天有为所任职务,就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与本人或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进而侵犯天有为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4、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向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届时将依据有权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人亦不转让本人届时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天有为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6、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依据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则作为天有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博、吕冬芳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天有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本人应尽的忠实和勤勉责任。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在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申报文件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与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3、如果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有为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天有为所任职务,就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与本人或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进而侵犯天有为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4、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向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届时将依据有权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人亦不转让本人届时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天有为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6、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依据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则作为天有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方缘合伙、喜瑞合伙、天有为咨询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天有为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天有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天有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天有为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企业提名的天有为董事(如有)依法履行其应尽的忠实和勤勉责任。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在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律师工作报
告等申报文件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与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3、保证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今后原则上不与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有为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天有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天有为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4、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向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造成损失,本企业届时将依据有权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企业亦不转让本企业届时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天有为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6、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依据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则作为天有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
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天有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本人应尽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2、保证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今后原则上不与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有为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天有为所任职务,就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进而侵犯天有为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3、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向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有为及其下属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届时将依据有权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人亦不转让本人届时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天有为的股份(如有),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依据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则作为天有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十二)关于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全部下属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全部下属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等)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社会保险、公积金、外汇、人民银行、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海关、规划、土地、房地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主管部门,或相应的中国境外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曾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4、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本公司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5、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本公司不存在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不存在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情形;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审核工作的情形;不存在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的情形;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6、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本公司确认上述事项真实、无虚假陈述,如因违反上述内容导致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向其做出补偿或赔偿。”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文博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前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事项。
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本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人确认上述事项真实、无虚假陈述,如因违反上述内容导致发行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其做出补偿或赔偿。”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除控股股东王文博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吕冬芳,承诺如下:
“1、本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前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事项。
2、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本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人确认上述事项真实、无虚假陈述,如违反上述内容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博、吕冬芳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前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事项。
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本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人确认上述事项真实、无虚假陈述,如因违反上述内容导致发行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届时将依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方缘合伙、喜瑞合伙、天有为咨询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前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事项。
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本企业不存在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企业确认上述事项真实、无虚假陈述,如因违反上述内容导致发行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届时将依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前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事项。
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本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人确认上述事项真实、无虚假陈述,如因违反上述内容导致发行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届时将依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确认,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文博、实际控制人吕冬芳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方缘合伙、喜瑞合伙、天有为咨询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3、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在审期间内,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
(十五)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3、审计、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因我们为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