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郭睿峥)
各位股东:
2024年度,作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云股份)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在2024年的工作中,本人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慎重审议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提案,努力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郭睿峥,女,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律师。曾任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州市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是福建省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福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自2021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 7 | |||||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现场/通讯方式)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郭睿峥 | 7 | 7 | 0 | 0 | 否 |
(二)出席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股东会召开次数 | 4 | |||||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现场/通讯方式)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郭睿峥 | 4 | 4 | 0 | 0 | 否 |
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会议上,本人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情况,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力求对全体股东负责。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2024年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
1、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审查提名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2、战略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均亲自出席,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延长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3、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损失、续聘年度审计机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暨确定其薪酬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调减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延长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公司的定期专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有效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已达到15个工作日,通过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3、本人持续加强专业学习,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通过参加各类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深化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工作的理解,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范经营风险提供更具建设性的专业意见,促进公司持续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2024年度,本人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独立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风险等维度,对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重点关注和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本人在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讨论与交流,并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董事会会议中对该议案进行审议。除上述事项外,在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重点关注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地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三)续聘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审阅,认为本次调减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调整发行方案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重点审阅,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工作
2024年度,本人无单独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无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未对非董事会议案等其他有关公司事项提出异议。
以上是本人在2024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共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郭睿峥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