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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市值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保证市值管理的科学性及有效性。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执行。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相关工作。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第八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有证券管理相关职能的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和监测分析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

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以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可以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根据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分红方案,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现金分红,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可以通过多样化渠道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充分展示公司价值。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努力为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提供依据,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六)股份回购

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市场情况,适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或现金分红政策。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研判可能的原因,必要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审慎分析调整市值管理策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各项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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