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维护公司和股东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为原则,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现就报告期间内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周晓东,男,1972年生,应用经济学博士(公司治理方向),副教授(高级职称),会计师,民建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委员,郑州轻工业大学会计专业硕士生导师、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财务管理。2024年4月26日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4年5月17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兼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远东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7次,股东大会3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周晓东 | 5 | 5 | 3 | 0 | 0 | 否 | 1 |
本人对报告期内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为公司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就其授权的范围、合理性进行审慎判断,
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通过邮件、电话、微信等途径与公司保持日常联系,从自身专业角度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合理建议。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2024年,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审阅、检查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年报审计期间,与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会计师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分析与沟通,定期召开年报沟通会议,对年报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提出建议。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本人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履职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敦促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生产经营动态,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建言献策,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间内,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募投项目投资进展及财务状况。通过与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对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报告、公司日常发布的信息搜集、上证E互动问题答复等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传递,使得我们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在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大华会所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审计,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公司实际,具备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报告期间内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资质要求,以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诚信、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同时积极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董事会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尽责、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周晓东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