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
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
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充分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
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说明;
(七)被担保方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及
(八)其他重要资料。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
真实性,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第九条董事会或股东会应当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
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
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被担保人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
业政策的;
(三)被担保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有虚假记载或者提供
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的;
(五)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被担保人无法提供反担保或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
产;及
(七)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
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若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第十二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第十三条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本
条上款规定的情形外,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第十五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担保合同订立
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以下简称“经办责任人”)负责,实行动态控制,跟踪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第十七条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
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演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第十八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
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责任人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如果有反担保),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
财务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如果有反担保),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公司财务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第二十二条公司作为担保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担
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有关部
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五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人员,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
保的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六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七条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
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
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程序办理担保
手续的有关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三十条任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任何人员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
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担保过程中,任何人员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订时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