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维海德: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与诉求,以此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安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4)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现金分红的比例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五、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1、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等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如本规划三年到期时,外部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未发生较大变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规划进行展期,期限三年。

七、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