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后,判断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确定2025年第一季度需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明细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本期计提 | 本期收回或转回 | 利润影响额 |
信用减值损失: | |||
应收账款 | 163.39 | 1,427.63 | 1,264.24 |
其他应收款 | 15.54 | 65.91 | 50.37 |
其他流动资产 | 9.43 | -9.43 | |
资产减值损失: | |||
存货 | 56.54 | -56.54 | |
合计 | 244.90 | 1,493.54 | 1,248.64 |
注:以上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
(二)本次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本公司对信用风险特征显著不同与其他一般金融资产,且在单项工具层面能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的应收账款单独确定其信用损失。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计提方法 |
账龄组合 | 本组合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按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提 |
电商平台款项组合 | 电商平台尚未提现的款项 | 不计提减值准备。由于该部分款项可以即时支取提现,且电商平台均为亚马逊等大型电商平台,具有良好的金融信誉,具有现金等价物性质 |
特定款项组合 | 风险特征明显不同于上述两项组合的金融资产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
2、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本公司对在单项工具层面能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的其他应收款单独确定其信用损失。
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计提方法 |
账龄组合 | 本组合为日常经常活动中应收取的各类押金、代垫款、质保金等应收款项 | 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按未来12个月内或者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 |
特定款项组合 | 风险特征明显不同于上述组合的金融资产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
3、存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
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次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2025年第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44.90万元,收回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1,493.54万元,合计导致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利润总额增加1,248.6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1,059.3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增加1,059.32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金额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