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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力:反舞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反舞弊制度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舞弊,加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舞弊包括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和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

第三条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公司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举报投诉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为,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舞弊行为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索取贿赂或回扣,特别是招标及采购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等行为,员工或其利害关系人与供应商存在不正当资金往来;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侵占、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以权谋私,包括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或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编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窃取、试图窃取公司机密或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九)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反舞弊制度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公司各分、子公司及中心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是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开展本公司、中心、部门内部的反舞弊工作并对发生的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第九条公司审计合规部是反舞弊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

(二)书面记录举报的舞弊事件的内容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

(三)对受理的舞弊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

(四)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五)开展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三章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第十条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一条审计合规部自接到举报后,由审计合规部和相关部门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审计委员会进行事件评估。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审计合规部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审计合规部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必须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禁止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敌对行为。对违规泄露举报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将予以警告、撤职等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投诉、举报的处理如有结果,公司审计合规部应将舞弊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四章反舞弊信息的调查

反舞弊制度第十六条反舞弊工作调查方法及权限:

(一)反舞弊调查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现场检查被查单位、部门的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工程资料、会议记录、发票等文件和电子资料及印章、证照、资产等;

(二)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被查事项提供证明材料,并有权对其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

(三)对阻挠破坏反舞弊检查工作的,拒绝提供资料的,或正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其损害公司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并上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反舞弊工作中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就调查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控告、检举重大舞弊案件的有功人员,审计部可以建议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在调查舞弊案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证或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舞弊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建议暂停有严重舞弊违纪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八条审计部在组织舞弊案件调查需要查阅资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审计部可以在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授权下进行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接受管理层委托,为管理层进行舞弊事项调查。反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纪委监察室形成的书面报告、处理意见应视情况分别向管理层、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五章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应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行为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部门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二条对经调查确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舞弊严重程度、改过态度及公司相关规定

反舞弊制度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级、撤职、追缴钱款、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行政纪律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重大舞弊案件的处罚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裁定;涉及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舞弊行为的重要性划分为:

(一)特别重大:对财务报告、公司经营有非常重大影响的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舞弊;

(二)重大:对财务报告、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舞弊;

(三)一般:对财务报告、公司经营影响很小的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下的舞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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