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截止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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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5] 00000743号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出具本专项说明。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贵州三力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由于我们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完整的审计程序,因此本专项说明不应被视为针对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或贵州三力财务报表整体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如果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取得其他审计证据,可能导致我们得出其他的结论。
现将贵州三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说明如下:
德皓核字[2025] 00000743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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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贵州三力认为,前述规定未对贵州三力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二、会计估计变更
贵州三力报告期内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三、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说明仅供贵州三力董事会就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信息披露报备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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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