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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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
XYZH/2025CDAA8B0080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四川路桥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以使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关于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四川路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XYZH/2025CDAA8B0080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报告(续)
审核报告(续)
四、其他事项
本审核报告仅供四川路桥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 北京 |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
关于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日
关于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关于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本专项说明仅供公司披露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一、 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签署了《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本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绿化”)原股东川高公司持有的高路绿化 96.67% 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1,373.00 万元。
2022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2]2758号批复,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高路绿化99.67%股份。
本次交易于2022年11月18日办理完成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持有高路绿化 96.67%股权。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川高公司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川高公司承诺高路绿化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以下均指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归属于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少于人民币2,693.43万元、2,598.73万元、2,541.25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如果高路绿化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的当年期末实现净利润累计数未能达到当年期末承诺净利润累计数,则本公司应在该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出具审核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川高公司关于高路绿化在该年度实现净利润累计数小于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的事实,并要求川高公司优先以获得的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的方式进行利润补